2026年10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结婚16年的林女士起诉丈夫龚某的前员工陈某某,要求返还丈夫转给第三者的近700万夫妻共同财产,一审被驳回。
一审判决书载明,法院认定龚某与陈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属无效,但驳回了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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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理由部分实拍
一审的裁判理由只有一句话:陈某某提交了向龚某返还677.8万余元的转账流水,林女士主张这笔资金的来源仍是龚某本人、属于"平账",但无法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笔钱为什么拿不回来,得拆开看三个完全不同的视角。
判决书这一侧,认定了什么,没认定什么
光明区法院查明的事实很充分:2021年至2024年,龚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向陈某某累计转账6776700元,其中包括多笔"520""52"这类特殊含义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这一点法院是认的。
不认的是另外两件事:
- 陈某某辩称涉案款项是借款,并称已按原告诉请金额返还6778093.68元,具体流水为2025年7月22日微信转账71011.88元、7月23日微信转账4481.8元、7月24日至9月22日建行转账506万元、2025年9月至12月建行转账164.26万元,合计6778093.68元。法院认定该资金来源原告无法证实系来自龚某,"平账"一说无有效证据支撑。
- 林女士主张的16.3万元购车款、3876513元购房款、135.278万元酒店投资款,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上述财物系由龚某直接支付,转账记录显示系由陈某某向案外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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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387万那套房子,判决理由里写的不是"这房子不该还",而是"你证明不了这笔钱是从你丈夫账户出去的"。一审驳回的法定依据是举证不能,不是"不还"。
林女士这一侧,被卡住的是哪一环
她掌握的证据并不少:《深圳市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预售)》显示买受人为陈某某,一次性付款总价387万余元,交付时间2025年12月30日前;房东证实陈某某2024年经中介租房,房租有时由龚某的银行卡转出;2025年7月15日,一家人在乌鲁木齐旅游期间因提及陈某某发生争吵,龚某殴打致其肋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但这些证据回答的是"丈夫出轨、家暴、给人买了房",回答不了"387万的购房款从谁的账户划走"。
真正的缺口是流水。林女士向记者表示,此前她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调取双方资金流水未获准许;代理律师在二审庭审后表示,法官当庭要求陈某某提交近一个月的资金流水,用以佐证还款的资金来源,而提交流水并不能完整说明其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未当庭宣判。截至目前,能查到的裁判内容与庭审进展均来自媒体报道,未检索到法院官方渠道公开的本案一审裁定书或二审开庭公告,二审结果尚无定数。
规则这一侧,门槛到底设在哪
把这个案子放进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里看,驳回并非偶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配偶主张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类纠纷的裁判思路》中归纳的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是:原告举证证明赠与存在,被告抗辩款项属于劳务、合作、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由被告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举证;而婚内从夫妻一方账户转出的款项,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照本案,陈某某的抗辩只完成了一半——她拿出了还款流水,但法院没有要求她证明这笔钱的来路。反过来,林女士要推翻这份流水,就得证明资金闭环,而这个闭环的证据恰恰在龚某和陈某某的账户里。
律师实务层面的观察则更直接:近年来法院对依申请调证的审查尺度明显收紧,无初步证据支撑的调证申请会被直接驳回;而在转账时备注"货款""借款"等用途,也能把赠与性质彻底模糊掉。
至于主张赠与事实本身,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09条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高度盖然性"。
至于龚某反指林女士"拿走数千万元"、称其证据系非法偷拍,均为单方陈述;林女士主张二人在2025年7月至12月密集双向转账制造还款表象,目前也只有她本人的陈述。这些都还没有被任何一方核实。
三个视角叠起来,问题出在哪
法院这一侧的逻辑是自洽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不足就不能判。林女士这一侧的困境也真实:关键证据不在自己手里。规则这一侧的张力同样存在——调证尺度收紧、被告只需拿出流水就能完成抗辩,原告却要证明一个资金闭环。
三方都成立,结果却很拧巴。真正的缝隙不在某一方的对错,而在于举证规则与取证能力的错配:要推翻一份反向流水,必须拿到对方账户的完整流水;但拿不到对方账户流水,恰恰是这类案件里原告最常见的处境。 本案二审要求陈某某提交流水,正是在往这个缝隙里补东西。
所以这700万难追的地方,从来不是法律不认婚外赠与,而是你要证明的每一环,都在对方的账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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