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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炒股小心陷阱。
2026年9月1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顾某红,张某浩,田某等诈骗一案》【(2024)川刑终207号】,揭开了规模巨大的虚假股票配资平台犯罪过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甲,男,1987年1月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7月出生于陕西省大荔县,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7月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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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顾某,女,1992年3月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黄桷树财经还原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陈某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搭档之家券商共享服务(广州)公司、某丙公司等企业,在未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从2019年6月起,在某丁公司技术人员的帮助下,通过租用服务器、设立第三方支付账户,购入中国股市交易数据,开发出“搭配online”“搭档之家”虚假股票交易平台。
陈某等人设计了比较严密的组织架构,包括财务部、客服部、培训部等,团伙成员分工明确:陈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统揽全局;尹某(已判决)负责日常开支,结算、提成、返佣、利息等;顾某负责客服、财务核算和虚假单据制作;廖某杰(已判决)担任公司股票分析师,负责股市大盘分析,形成股市分析报告。
陈某等人在云南昆明设立五个分区,其中,冷某(在逃)是一区总监,被告人张某甲是二区总监,田某(在逃)是三区总监,被告人田某是五区总监,胡某(在逃)是六区总监,陈某等人还在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发展了数家代理商推广上述股票交易平台。
上述股票交易平台会采购A股真实行情数据,界面和正常炒股软件几乎一致,给客户3倍、5倍、6倍、8倍高杠杆配资选项。平台后台设置A(真实报单入市)、B、F(完全不走A股市场,仅本地生成交易数字)三种模式。前期少量A盘真实交易,只是用来制造“实盘”假象、骗取客户信任的手段。后期基本全部切换为F盘。客户的下单指令不会发给券商、不会在股市真实成交,充值资金也不进入证券市场,直接流入陈某控制的私人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池,客户看到的持仓、成交只是后台虚拟数字。
陈某等人在平台设置如下费用收取规则:对于客户进行的股票买入操作,收取交易金额6‰-8‰的清算服务费;股票账户三天不交易就每日收取配资额1.5‰的资金递延费;对客户卖出股票时的盈利部分收取20%的合作分成;设置“股票”上涨20%就强制卖出的止盈规则;设置每次提现需支付2元的收费规则。
为保证稳赚不赔,陈某在平台设置“强制平仓”规则,即客户持有的股票亏损到本金70%时会强制卖出。
此外,陈某还在平台设置参数,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使客户买入股票时价格增加0.04元或0.02元,卖出股票时价格减少0.04元或0.02元。
这种“看不见的手”,让投资者在不知不觉中被反复收割。
这一个过程当中,有一些投资者发现不对劲。据悉,有客户产生过质疑,后来客服制作虚假交割单交给客户,客户也认同了;也有客户投诉和报警,就安排人员协商退钱和解、哄骗撤案。
为了掩盖骗局、逃避打击,陈某等人采取了两种方式。
一方面,他们大肆伪造央企身份为自己背书,当客户产生怀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司在向各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谎称“原隶属国家信息中心下属单位,目前处于混改阶段,隶属于某中心下属单位,将在9月中旬过渡至国务院财政部下属单位”。
另一方面,他们又在暗中密谋销毁证据。陈某在与同伙的加密聊天中,明确提到“上海有人因为做B仓股票被警方认定为电信诈骗平台,重庆、四川等地也有平台陆续被抓”、“清理公司的数据、碎掉所有财务室的纸质数据,防止被警察查处”。
骗来的钱,陈某等人用于购买房产、经营其他公司、支付各分区或代理商返佣、发放员工工资、支付客户提现等。
被害人某丙的陈述证实,2019年8月他认识了某J公司的刘某,之后刘某向他推荐了该公司炒股平台炒股,刚开始用“涨握”APP购买股票,2019年12月左右变为“搭配online”APP软件,2020年8月变为“搭档之家”APP。他在这三个平台上前后入金32笔,一共38.9万元,炒股加上手续费总共亏损38.9万元。亏损后他怀疑过投入的资金及配资是否在证券市场交易,刘某说公司是正规的,亏损是因为行情不好。
被害人李某华、某戊斌的陈述证实,李某华在“搭配online”“搭档之家”两个平台充值42万元,共亏损23万元左右。某戊斌在“搭档之家”上支付的清算服务费、盈利分成、合约管理费共计5万元左右。
被害人某A伟的报案材料证实,其在2018年10月30日在家中玩手机认识一某甲平台好友,按照对方推荐下载“上上之策”APP进行炒股,后来又换成“安搭share”“搭配online”,投资入金778.95万元,提现41.99万元,损失736.96万元。
被害人某癸的报案材料证实,其在2020年5月20日通过一某甲平台好友下载“搭档之家”APP进行投资炒股,入金105万元,亏损90万元左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020年10月30日,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0日,陈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11日,陈某等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经鉴定,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搭配online”“搭档之家”两个平台涉及用户17010名,其中业务员458名,真实投资客户16552名。在投资客户中,612名客户无盈利也无亏损;902名客户为盈利客户,共计盈利259万余元;15038名客户为亏损客户,共计充值8.83亿元,提现2.89亿元,亏损5.95亿元。公安机关冻结上述涉案平台时,亏损客户的平台账户资金余额共计4052.15万元。
据悉,公安机关冻结了陈某及其公司控制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支付宝、传化、易联、通联、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股票、基金等,查封了陈某、张某甲、顾某及其亲属的相关房产和车位,还冻结了陈某之父陈某明购买车位保证金10万元,扣缴陈某明购买房产首付款162万元及陈某公司现金资产509万余元。陈某家属代陈某退违法所得247万元;张某甲家属代张某甲退违法所得18万元;田某家属代田某退违法所得20万元;顾某家属代顾某退违法所得5万元。此外,公安机关还扣押了某A公司退缴的陈某家属用于购买房产的违法所得162万元。
2024年6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3)川01刑初112号】: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从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对查封在案的房产、冻结在案的银行存款、股票及其孳息,可以用于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在已认定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范围内责令退赔被害人。
宣判后,陈某、张某甲、田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6月6日、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陈某及辩护律师提出,公司有真实交易、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或“开设赌场罪”,而非“诈骗罪”。涉案公司均已经营多年,不是为了本案犯罪而成立,公司员工分别在不同岗位履行职责,无共同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平台隐瞒了对赌真相,通过暗改参数、诱导交易、虚假交割单等手段非法占有客户资金,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且系犯罪集团。
2025年12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陈某、张某甲、田某、顾某的定罪量刑,并进一步明确退赔责任。陈某、张某甲需在5.95亿元总损失范围内退赔;田某在其负责区域内3549.52万元损失范围内退赔;顾某在其违法所得8.99万元范围内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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