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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6日,四川法治报“大家说法”栏目刊发专访《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如何破题?——专访四川省法学会教育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教授陈山》(四川法治报,2026年10月16日)。在刑诉法四修即将送审的时间关口,这次公开发表的专访无疑具有重要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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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记录与附随后果:破除回归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陈山用“因”与“果”概括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刑罚附随后果是‘果’,也就是标签后果;犯罪记录是‘因’,也就是标签本身。”
他指出,刑罚附随后果“是一种在刑罚之外的、针对有犯罪记录者的资格限制”,对轻微罪而言,“这种后果往往比刑罚本身更沉重”。正因如此,他提醒,“不能只盯着刑罚本身,还要看到刑罚之后那些长期影响犯罪人回归社会的制度性障碍”。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要破的,正是这一障碍。
二、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传统重罪治理思路需要与时俱进
陈山认为,轻罪案件占比上升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醉驾、高空抛物、帮信等相继入刑。
而“传统重罪治理思路是通过标签标定身份。犯罪记录制度如果仍然按照重罪时代的逻辑运行,就会与轻罪时代的犯罪结构严重不匹配”。他的判断很直接:“核心矛盾是轻微犯罪体系的轻微,与传统重罪系统‘刑罚附随后果’比例缺乏均衡性,不符合比例原则。”同时他并不否认标签的意义,“对犯罪者是一种威慑,同时也是对社会其他人的保护”,但“轻微罪应当有轻微罪的处理逻辑,不能简单套用重罪时代的标签治理模式”。
三、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封存的基础逻辑
封存的宽严基准在哪里?
陈山给出的答案是犯罪性质与人身危险性:“如果犯罪性质严重或者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则应当严格,反之,则应当宽松。”他举例说,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醉驾犯罪人,若系初犯、偶犯,经评估再犯风险较低,“这种封存条件就可以适度从宽”;反之,严重暴力犯罪、再犯累犯,“则应当严”。他强调,“封存不是无条件的‘消灭记录’,而是有边界、有例外、有裁量的制度安排”。
专访中,陈山还点出了落地障碍:“主要阻碍是我国尚没有统一的犯罪记录法。”在他看来,附随后果须同步改革,“如果只封存记录,但附随后果仍然大量存在,封存效果就会被架空”。对于再社会化与公共安全的张力,他的回答颇具说服力:“让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不再犯罪,本身就是公共安全的一部分。”
封存不是“洗白”,而是给回归者留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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