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施工
不能“想干就干”
近日
合肥市公安局
交管支队蜀山大队
查处一起未经主管部门许可
擅自占道施工的案件
涉事公司被依法罚款1000元
相关负责人被约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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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
执勤交警巡逻至
长江西路与怀宁路交口北侧时
发现该处正在开展占道施工作业
经现场询问核查
该项目由合肥某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施工
目前施工许可期限已届满失效
但该公司未重新提交
占道施工申请
擅自继续占用道路组织施工
更让人担心的是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布设不规范
围挡隔离、警示标识
夜间警示设施设置
不符合道路施工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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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对周边交通秩序
造成明显干扰
更易引发车辆剐蹭
行人磕碰等
交通安全风险
给周边市民出行
带来较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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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现场下达整改指令
责令施工方
立即停止占道施工作业
有序清退占道机具、物料
消除安全隐患
依据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相关规定
交管部门对涉事企业
“未征得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
的违法行为
依法作出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并对企业负责人
进行约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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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9月份以来
交管支队蜀山大队先后开展
占道施工检查260余次
组织安全防护培训
警示教育6次
查处违法占道施工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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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占道施工这三个重要程序,一定要牢记!
施工前,取得许可,合法施工,严格依照审批载明的时间、路段、范围、交通组织方案开展作业;
施工时,做好安全防护,规范施工,规范设置封闭围挡、警示标牌、夜间反光警示灯,根据车流情况安排专职交通疏导人员,做好施工区域的交通分流引导;
施工后,及时恢复,做好善后,及时修复破损路面并清除现场。
规范占道施工,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市民出行安全负责。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来源 | 合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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