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本论》谈谁该坐龙椅,《文章论》骂文坛,《表章论》管奏章怎么递,《治论》算农民那笔血账——那《刑论》,是牛希济唯一一篇把镜头架进牢房里的文章。
而且他写这篇,不是外行看热闹。他做过前蜀的御史中丞——掌监察、管弹劾、参与刑狱。写这篇文章的人,是天天能看见卷宗和刑具的人。
一、开篇三句,先把“刑罚到底为了什么”说清
他起手没有骂人,先把目的论摆正:
刑罚之用,盖将以革人之心,劝之于善。
——刑罚的作用,是改变人心、劝人向善。这一句是一般预防。
所以小罪轻刑,以正其失;大罪重罚,以励其众。
——轻罪轻判,重罪重判。这是罪刑相适应。
将刑,王者为之不举(乐),以示仁恕之心也。
——要行刑之前,君主停止奏乐,表示不忍。这是慎刑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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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句话,三个原则。放在今天任何一部法理学教材里,都还是这三条。
然后他给出了全篇的底线:
弃人必于市,明其罪之死也。皆欲迁人于善,岂图断其肌肤,残其支体,流其膏血,尽其性命,以逞于威怒者也?
杀人要弃尸于市,是为了说明这人是罪有应得;做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人向善,哪里是为了割人肌肤、残人肢体、放人血、要人命,来逞自己的威风、泄自己的怒气?
这一句是全篇的准星。后面他骂的所有东西,都是冲着“逞于威怒”四个字去的。
二、他有一个“反常识”的主张:他赞成肉刑
这一节是全篇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值得说的。
牛希济花了整整一大段比较“肉刑”和“笞杖”:
三代之前,五刑之用,劓刖之属,最可以为耻于众观者,则知其所犯,毁其父母之遗体,罔不憯痛于心。犯者不能讳其罪,亦可以永戒其恶,所谓有耻且格。
——三代之前用劓、刖这类肉刑,最能在众目睽睽下让人感到羞耻:你知道自己犯了什么,身体被毁,没人不心痛。罪无法隐瞒,恶可以永戒,这就是孔子说的“有耻且格”。
三代以后……笞杖之法,易隐其迹,行乡而无愧。
——三代以后改打板子,痕迹一好就藏住了,回到乡里毫无愧色。这就是“免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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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把矛头指向了汉文帝:
汉文帝感缇萦之一言,废肉刑用笞杖,及后笞者多死。……天下之狱几乱。
他是在给“废肉刑”翻案,主张肉刑比笞杖好。
这里要替他说句公道话:他一半是对的。 汉文帝废肉刑之后,确实是“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原话)——因为换成了笞刑,动辄笞几百下,很多人当场被打死。景帝后来两次削减笞数,正是在补这个窟窿。
但他的归因错了,结论也错了。 问题不在“废了肉刑”,在“笞数太多、执行走样”。他抓住的是“耻感公示”这一环,漏掉了最要命的一环——肉刑是不可逆的。砍掉的脚长不回来,而笞杖至少不会永久毁人。
更要紧的是,这一段和他自己的主张直接打架。 前面刚说“岂图断其肌肤,残其支体”,后面就说肉刑好。这是全篇最大的一处自相矛盾。 一个满口“仁恕”的人,为了论证“耻感”,宁愿把刑罚往重里推。
三、全篇的骨头:狱吏七弊
接下来,牛希济把笔扎进了他最熟的地方。他先立一句总纲:
知刑罚者,治之具也,不可(阙)舍。然罚无轻重,杖无大小,皆成之于胥吏之手,断之于出没之文。上之人其知乎?
——刑罚是治国的工具,不能废。可是无论刑罚轻重、板子多少,全在办案小吏手里做成,在那份可以藏、可以露的文书里定下来。上面的人,知道吗?
这一句之后,他一口气列了七弊。
弊之一:文书定生死。
夫鞫狱之法,始于疑辨之中,成于案牍之内。吏与之者,舍其罪而彰其是;其不与者,除其善而彰其恶。又复刑律之中,或一与一夺,随其取舍,以为出入,官必不尽知。
——办案小吏想护着谁,就把他的罪压下去、把是处抬起来;不想护谁,就把他的好处删掉、把恶处放大。刑律里同一条,给他“与”还是“夺”,全看他取舍。而上面的官,一定不会知道全部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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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留意这一句的分量——“始于疑辨之中,成于案牍之内”。他讲的是:判决其实不是在公堂上形成的,是在卷宗里形成的。这已经不只是骂人,这是在批评一种“以文书为中心”的审理方式。这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是很早就提出的“卷宗中心主义”批判。
弊之二:刑具操于其手。
画灰为狱,誓不愿入;刻木为吏,誓不愿对。狱吏之尊,声色之大,桎梏之重轻,掠之多少,率由其意,孰可与争?
——用灰画个牢房,人们都发誓不进去;用木头刻个狱吏,人们都发誓不见他。因为镣铐的重轻、鞭打的多少,全凭他的意思,你拿什么跟他争?
“画灰为狱,刻木为吏”这八个字,写的是恐惧已经先于刑罚而存在。
弊之三:刑讯逼供。
欲其伪而怒其真,恶其轻而思其重,或捽其首,或批其颊,诟辱殴击,无所不至。又节其饮食,严其徽纆,外残其躯,内胁其心,壮士勇夫,且必流涕,孤弱之人,敢不从命?
——他要假话,就恨你说真话;嫌你罪轻,就想加重你的刑。揪头、打脸、辱骂、殴打,无所不为;再扣你的饭、绑紧你的绳。外面残你的身体,里面逼你的心。壮士勇夫都要流泪,何况孤弱的人——敢不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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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之四:勒索。
或上下其手,以取其信,或点染富室,以求资贿,则众知其非,不能即止。
——串通舞弊取口供,或在案子里故意牵连富户,好勒索钱财。所有人都知道不对,却没法当场制止。
弊之五:拖,等大赦。
具狱既久,改为疑谳,远取支证,广擒党与,淹延岁月,以伺赦宥。
——案子办久了,就改列成疑案,四处抓旁证、广捕同党,拖着耗着,等天下大赦。
这是极精确的制度观察。“久拖不决”不是无能,是一种策略。
弊之六:打死人,还告不了状。
捶拷之下,易以强抑……盖不胜其楚掠之毒,宁甘心于一死。……故戮死之后,盗自他发,众方知其无辜。……即平人孰敢与吏为敌?公卿尊严,察视不及,台寺悬远,诉讼无门。死者不可再活,亲戚焉能申冤?
——酷刑之下,无罪的人也百身莫辩;受不了那份毒打,宁可求死。等真凶从别处落网,大家才知道是冤案。 可死的人活不过来,亲戚上哪里申冤?公卿尊贵,看不见;御史台、大理寺太远,告不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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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之七:不用法,用环境杀人。
复有众皆知非,难加以法,当炎酷之时,秽其傍而成其疾疫,夺其饷而致其饥饿。圜扉严邃,守者罗列,亲戚之人,胡能知其食与不食,渴与不渴?但成其困,以取其毙。
——明明人人都知道他没犯法,不好法办;那就把他关在污秽的地方让他染病,断了饭食让他挨饿。牢门深邃、看守环立,家里人根本不知道他吃没吃、渴不渴。只把他困死,取他一条命。
这一条最阴。它不是打你,是不违法地把你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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