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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海晚报)
男子在就诊过程中病情加重,家属呼叫网约车打算转院救治。车辆行驶途中,司机以男子可能呕吐为由,将病重男子及其家属中途赶下车。该男子随后经120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家属遂将涉事医院、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一并诉至法院,索赔96万余元。近日,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医院无责,涉事司机赔偿8000元,网约车平台赔偿5000元。
2025年8月13日,杨某因发热多日,伴随头晕头痛等症状,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南宁市中医医院就诊,初步怀疑肺部感染。院方先后三次建议患者住院治疗,家属均拒绝。
当日下午,杨某在输液过程中病情急转直下,出现神志异常等危重表现。家属称,当时想求助就诊医院送至另一家医院就诊,未能如愿,于是通过平台下单网约车。
杨某和家属乘车出发后,车辆刚驶出一段距离,网约车司机覃某因担心杨某在路上呕吐污染车辆,无视家属恳求,单方面中止订单,把身患重病的杨某一行人丢在路边。随后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杨某由救护车送医救治。虽经医院全力抢救,杨某仍于当日21时许被宣告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症肺炎。
法院审理查明:
南宁市中医医院多次建议住院治疗,充分履行诊疗及风险告知义务,家属拒绝住院才选择自行转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医院存在过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覃某无证营运,承运危重病人途中中途甩客,未采取任何救助举措,主观过错明显,甩客行为一定程度延误救治,和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顺佳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向无证司机派单,存在管理失职,应当承担按份责任。
但三方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院指出,家属三次拒绝住院干预,危重情况下选择普通网约车转运,未向司机告知病人危重状况,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受害人自身存在基础疾病,是死亡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过错、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覃某赔偿8000元,顺佳捷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南国早报、工人日报、法治日报
编辑:黄梦倩 张檬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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