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处理处分,可按“将新处理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理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规则来执行影响期。
诫勉对象在诫勉影响期内又受到诫勉的,其影响期为原诫勉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诫勉影响期之和。
对象在诫勉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在党纪政务影响期内又受到诫勉处理的,应按合并计算规则执行影响期。
党员、公职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期间)内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在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政务处分的,合并执行影响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
作者:钟纪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11/09
案例分析
本文系学习笔记,点此参看原文。
张某,中共党员,A省B市市长。2016年1月,张某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6年7月,张某又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问:如何计算张某受到党纪处分后的影响期?
答:“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主要理由是:
1.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更能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和执纪的严肃性。
2.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执纪平衡。
3.合并计算处分影响期有利于党纪政纪处分执行效果保持协调一致。
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新旧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
编者注:2023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因此,实践中对此问题已无争议,本文的论证说理有助于加深对条文的理解。
延伸思考
问1:在诫勉影响期内又受到诫勉的,其影响期如何确定?
答:依据新的诫勉规定,诫勉对象在诫勉影响期内又受到诫勉的,其影响期为原诫勉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诫勉影响期之和。
问2:受诫勉人员处于诫勉期内,后又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受处分人处于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其他错误需给予其诫勉,影响期如何确定?
答:举轻以明重,对象在诫勉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者在党纪政务影响期内又受到诫勉处理的,也应按合并计算规则执行影响期。
问3:受处分人处于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其他违法行为需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受处分人处于政务处分期内,又因其他违纪行为需给予其党纪处分,影响期该如何计算?
答:为保持处理处分影响期执行效果的协调一致,党员、公职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期间)内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问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务)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与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合并计算后是否存在“封顶”问题?
答:参照有关规定,在诫勉或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政务处分的,合并执行影响期最长不超过四十八个月。
名词解释
处分影响期,是指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或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的期间。
处分影响期从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处分影响期从恢复党员权利之日起算。
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是指新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生效之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前一次党纪处分的影响期。
如果党员、公职人员新发生的错误是在前一次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被发现并进行核查,但给予新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时前一次党纪处分已经执行完毕的,则直接执行新的处理处分影响期。
政务处分的期间/期限、诫勉的影响期同理。
最新法规链接
1.2023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2.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3.202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4.2022年《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恢复党员权利后,又发现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实施了新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或者发现其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由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党组织撤销原决定,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程序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5.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25年1月20日废止)
第十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有类似规定,但《政务处分法》没有相关规定,仅在第十三条规定,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应从重处分。)
6.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23年11月6日废止)
第九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纪法思享”,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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