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按揭月供、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全部开支,均由谭先生承担。收房之后谭先生一家完成装修并长期居住,购房合同、贷款资料、缴费票据、不动产权证原件也一直由谭先生保管持有。
2020 年,邓女士爱人所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专项清查,查到这套房产登记在其家庭名下,按照政策要求需要清退。邓女士随即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对该一号房屋进行政府回购。2021 年,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丙公司受委托承办本次回购事宜,和邓女士签订回购合同,以 79 万余元的价格完成回购,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此之前,已有另案生效判决确认谭先生与邓女士之间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但因为房屋已经完成产权转移,谭先生要求过户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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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先生另行提起诉讼,主张邓女士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这份回购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需要交易双方均存在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并且存在相互通谋的行为。邓女士明知房屋实际是谭先生借名购买,仍然主动申请回购,以此换取单位福利分房资格,主观上存在恶意。但丙公司仅是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回购工作,回购流程、回购价款均严格按照官方文件执行,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知晓二人内部借名约定、和邓女士串通。丙公司属于国有平台公司,不存在串通损害借名人利益的动机。最终法院驳回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是所有借名买房场景里风险最高的类型。本案就是深刻的警示:即便借名买房关系被法院认定有效,房子也可能因为政策清退、政府回购而无法取回。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这类保障性住房带有政策福利属性,借名交易随时可能触发监管清退,大家在交易前务必充分预判政策风险。
师通律师团队长期承办借名买房确权、合同效力、房屋返还相关纠纷,精通出资流水、票据留存、长期占有事实的举证思路,对于出名人私自处置房产、保障房被政府回购、继承人否认借名约定等复杂案件,积累了大量实务处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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