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柳先生看中一套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但受政策限制不具备购房资格,便和阮先生协商达成借名买房的意向:由柳先生全额出资,借用阮先生的名义购买该安置房。双方签署《房屋协议》,条款清晰写明:房屋购房款全部由柳先生承担,房款付清后,房屋实际产权归柳先生所有;购房发票、安置手续、产权证等材料交由柳先生保管;待到符合过户条件时,阮先生需要积极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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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柳先生付清购房款52.8 万元,契税、维修基金、登记相关费用也均由柳先生承担。房屋交付之后,柳先生自行装修入住,多年来水电、物业、燃气等费用一直由他缴纳。2017 年阮先生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却一直拖延、拒绝配合过户。无奈之下,柳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这份《房屋协议》合法有效,并判令阮先生配合办理过户。
庭审中阮先生抗辩,这套安置房来源于其母亲宅基地拆迁所得,安置权益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自己没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借名协议应当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协议》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阮先生本人认可全部购房款由柳先生出资、房屋一直由柳先生实际居住使用;阮先生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却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家庭成员事前反对、事后追认,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真实有效,判决确认《房屋协议》有效,责令阮先生限期协助柳先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拆迁安置房借名买房,一份规范的书面协议是维权的关键证据。这类案件的举证核心:协议中明确出资、权属、过户配合、资料保管等内容,再配上完整出资转账凭证、税费票据、长期占有使用的缴费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一般可以支持过户请求。如果出名人拿 “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 作为反悔理由,仅凭口头陈述很难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对方拿出扎实证据。在此提醒,安置房借名风险本就偏高,协议内容一定要写周全,所有票据、转账记录妥善保存。
师通律师团队长期处理安置房、回迁房借名买房的确权、过户纠纷,精通出资凭证梳理、长期占有事实举证,对于出名人拒不配合过户、主张安置权益为家庭共有、出名人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约定等纠纷,有着成熟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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