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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作家许丽晴:写尽案中事,最后自己要靠110防身
——张永桂受贿案里的"认定事实"、二审不开庭与一场未完成的申诉
体例说明:本文所涉案件的指控细节、证人陈述、时间线矛盾与程序争议,除生效裁判文书已载明者外,均引自家属及辩护人公开发布的材料、许丽晴本人陈述,行文时以"据……陈述""据家属提供的材料"标明来源。凡未经司法机关公开确认者,不代表司法定论,亦不构成本文对任何人的事实认定。文中出现的办案人员姓名,取自家属实名举报材料。
一个写案子写了四十年的人,最后把自己写进了案子里。
不是作为作者,而是作为证人、家属、申诉人。
一、他们本来站在系统里最稳的位置
许丽晴一家在熟悉他们的人眼里,这是标准的"体制内清流样本":丈夫在重要岗位干了二十多年,没出过一封廉政举报;妻子是拿过全国性表彰的公-安-系统作家、画家;女儿名校毕业,工作体面,刚生了一个孩子。
一切看起来都稳稳的。稳到他们以为,只要本分、干净、不出格,就能在体制里体面地走到终点。
2023年冬天,一切忽然中止。
许丽晴,江苏泰州人。1984年前后,21岁的她出任当地派-出所副所长,是泰州小城里罕见的年轻女所长。她不当自己是需要照顾的女性,只当自己是个警-察——深夜徒手制服骚扰分子,寒冬蹲守一宿未合眼,是老民警嘴里至今流传的故事。
她的人生有两条线。一条是警察线:中国法学会会员,多次立功受奖,全国公-安文联理事,江苏省公-安作协主-席。一条是文艺线:中国作协会员、中国美协会员。写长篇小说《红流苏》《警察恋》,中短篇集《冬雪无忌》,散文集《金陵手记》,写《红楼梦》诗词赏析,并用三年跟踪采访写出二十余万字纪实文学《现在到永远——南医大女生被害案侦破全景纪实》,由群众出版社出版。她画泼彩山水,多次入选中国美协展览,同行说她"用笔有侠气"。
张永桂,1963年3月生,江苏泰州人,研究生学历,1985年4月入党,1987年7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参加工作。他的轨迹几乎全部围绕"国有资产"四个字:
· 财政系统(1987—2000):江苏省财政厅工交处科员、副科长、科长,管工业交通类省属企业财务监管。
· 国资监管系统(2001—2013):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处长、产权与收益管理处处长。国有产权登记、转让、评估备案、交易核准、资本收益收缴,全在这一处。2005到2013年,正是国企改制最密集的八年。
· 省属国企经营层(2013—2023):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17年8月起任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中江国际)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3年4月退休。
他性格谨慎,话少,守规矩。许丽晴闯了红灯,他要唠叨一路。他常对妻子说:"别人能做的事我们不能做。"他引以为傲的是:在国资最敏感的岗位上干了这么多年,没有收到过一封廉政函询。
两个人是同乡,同龄,都从泰州出发。一个走进警营,一个走进财政厅。一个急性子,一个慢性子。一个写案子,一个审资产。这个家庭在熟人眼里的画像一直是:低调,本分,体面。张永桂退休后陪老父亲下棋,帮女儿带孩子,听妻子念叨新书进度。
许丽晴说,丈夫为了原则不惜得罪人。有老乡想通过他拿工程,被拒。同行曾半开玩笑提醒她:"您家老公在那样的国企部门,想独善其身,就是自寻死路。"
她当时没往心里去。
2023年11月底之后,她不再这么想。
二、这起案件:谁是谁
先把坐标说清楚。
案件名称:张永桂受贿案。
2023年12月,通报: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张永桂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苏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此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据家属及辩护人公开陈述,指控金额813万余元。一审、二审的被告人,只有张永桂一人。
许丽晴不是被告人。
她是张永桂妻子,案件关联方。2023年11月底,她与丈夫同日被留置,身份更接近"配偶、知情人、证人式谈话对象"。
这起案子里出现了一种微妙结构:
丈夫是被告人,妻子是"被用来撬开丈夫的支点"。
据许丽晴事后陈述,她被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反复要求她做三件事:第一,回忆丈夫有没有收过钱;第二,列"家庭现金支出",解释那笔200万如果来了怎么花;第三,在笔录里承认"看到"张永桂收下现金。
当她拒绝,对方抛下一句让她彻底清醒的话:
"没有收过,说看到也行。"
她最终"配合"了。但据其本人及家属陈述,这种"配合"是在女儿被拿作筹码、本人被恐吓、被延长留置的压力下违心作出的。解除留置当天起,她就向单位声明:所有签字笔录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排除。
办案机关在相关材料里,将她的部分表态表述为"主动配合调查",将家庭部分财产标注为"主动上交""自愿捐赠"。
许丽晴和家属全部否认这一表述:
· 所谓"配合",是非法取证的结果;
· 所谓"上交",是超额扣押、变相收缴;
· 所谓"捐赠",是连合法财产都被装进"涉案"筐里。
近年来,许丽晴与家属向省纪委、省检察院、省高院、中央巡视组提交多轮实名控告,指认办案人员存在威胁、诱供、逼证、代签笔录、隐匿证据、干预司法等行为。据家属陈述,结果是:
· 上千封举报,石沉大海;
· 无一名办案人员被立案调查,无一人被要求回避;
· 关键办案人刘英楚于2025年6月升任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委员;
· 其余人员正常晋升;
· 家庭合法财产继续被扣,无门;
· 她本人因担心被报复、被盯梢,2024年以来三次拨打110报警防不测。
一个干满四十年、拿过全国表彰的公-安二级巡视员,最后靠报警保护自己。
三、200万:一笔没有"来处"的现金
张永桂被控受贿813万余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两笔各100万元的现金,合计200万元,行贿人被认定为顾松林,时间是2020年。
辩方对这200万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钱从哪里来?
两笔各100万元的现金,没有任何银行取款记录,没有任何会计凭证,没有现金来源证明。200万元现金重约23公斤,存放、搬运都需要相当的物理条件,但案卷中找不到取款、包装、运输、交接的任何客观痕迹。
钱怎么"用掉"的,同样存疑。控方认定,这笔钱被张永桂"陆续交给妻子用于家庭支出"。但张永桂夫妇2020年前后的手机转账记录显示,妻子平时只给丈夫转账一两千元作为零花——一个收受了200万现金的家庭,账面生活开支却看不出任何异常。
"不是我收了钱,是让我'看见'他收了钱。"许丽晴这样概括那份笔录的形成过程。
四、留置室里:一句"省级起码一百万起步"
许丽晴事后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材料中回忆,被留置初期,她并不知道丈夫出了什么问题。她第一反应甚至怀疑:丈夫是不是有事瞒着自己?
但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的困惑变成了恐惧。
办案人员反复问她:张永桂有没有收过钱?她如实回答:没有见过,没有听说,更谈不上什么大宗现金。对方不死心,反复要求她"回忆",同时强调"态度最重要"。据许丽晴陈述,有办案人员对她说:"30万和3000万差不多。"她无法理解:法律不是重事实、重证据吗?
2023年12月中旬,一名办案人员对她说了一句话:
"我们办案有规矩,省级起码一百万起步。"
许丽晴当时没看懂这句话。但几天后,对方又冲进来,说要"通知女儿回国"。
那时她女儿刚经历难产大出血五个月,还在哺乳期,身体极度虚弱。办案人员甚至把她女儿受惊吓后更换微信头像的截图拿给她看。
许丽晴崩溃了。她写信给专案组组长,得到的回应是一句话:"你们公安夏新平一家四口都进来了。"
这句话的指向,她听懂了:如果不配合,女儿也可能被卷进来。
此后,有办案人员对她说:"我搞你的办法多得很,你以为三个月就能出去吗?"另一名办案人员摔着材料说:"我马上把你手机全部信息解密,不信你没有问题。"
在许丽晴的陈述中,"省级起码一百万起步"这句话,直到她看到丈夫的起诉书才真正领悟——那不是在查案,那是在定指标。
关于那200万,办案人员告诉她:张永桂已经承认"把钱交给你了",对方老板也承认了,"就等你收个口"。她当即否认:"我从来没有!我要当面对质。"
对质的机会没有来。
办案人员转而要求她列出"家庭现金支出"项目。许丽晴被迫编了一些购买水果、蔬菜、画材、请客吃饭的"现金生活开支",但对方仍不满意。
据许丽晴陈述,最终办案人员给了她一句"指导":
"没有收过,说看到也行。"
她在极度焦虑与疲劳的状态下,配合制作了一份"看到"张永桂收受现金的笔录。做完第一笔100万后,对方说了一句"继续",第二笔100万随即形成。笔录完成后,由借用人员代签名字。
2025年和2026年,许丽晴先后向有关部门提交详细陈述材料,说明这份笔录的形成过程,并声明留置期间所有签名笔录均系在威胁、恐吓环境下取得。她同时申请调取相关时段的24小时无剪辑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未获支持。
但这200万,最终还是写进了判决。
五、时间线:骨折病号与党校学员
在辩护方整理的质疑清单中,有三笔指控的时间矛盾尤为刺眼。
第一笔:2011年1月,省国资委办公室,5万元。
张永桂于2010年12月28日右踝骨折住院。病历、请假记录显示,此后数月他一直处于休养状态,连春节都没能回老家,单位的考勤和请假手续一应俱全。
但指控认定,2011年1月,他在办公室收下了一笔5万元现金。
一个拄着拐杖、连班都没上的人,怎么会在办公室收钱?
第二笔与第三笔:2009年5月和7月,各5万元。
那一年,张永桂正在参加全封闭脱产培训。党-校实行封闭管理,学员外出需要严格审批。辩护方认为,在封闭培训期间完成两次现金受贿,从客观上难以实现。
除这三笔外,其他多笔现金指控同样缺乏客观痕迹:没有银行取现流水,没有行程记录交叉验证,没有第三方在场佐证。辩护方指出,这些指控的共同特点是:时间、地点、金额全部来自"指定供述",而相关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或缺失、或未移送、或无法确认完整性。
辩护方提交了病历、请假单、党校考勤记录,但这些记录没有改变结论。
一旦口供失去客观证据锚定,"事实清晰"就变成了"故事完整"。
六、证人开口:"我没有送"
除了时间矛盾,证人证言的稳定性是另一重疑点。
被指向张永桂行贿20万元的某集团原董事长杨某,据录音材料显示,曾明确表示:
"我没有送。""跟我们打交道很干净。""张永桂是人品最好的干部。""你们这样搞人是不对的!"
录音中,这位证人几乎是在质问办案人员。但据家属反映,杨某在反复被约谈五至六次后,最终留下了一句:"你们怎么写就怎么弄吧。"
山东企业家沈某的陈述更具画面感。据其向家属反映,他被办案人员连续谈话一个月,几乎每天持续到晚上10点,期间公司被查、人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办案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摆在他面前,要求他承认向张永桂行贿30万元现金。
沈某在后来的陈述中说:"人都变神经病了,你让他写啥就写啥。能证明吗?"
他反问办案人员:"你们去查查我这个钱哪个银行取的,查查我的住宿记录、行程记录,不就行了吗?那个什么金鹰酒店门朝南朝北我都不知道,弄了我一个月。"
另一名企业家袁某表示,自己与张永桂并无经济往来,只是曾带一只土鸡探望,却被要求承认送过5万元现金。
还有证人赵某向家属表示:"我是按照他(张永桂)的供词说的,而且比供词中的数额还少了几万。"当被问及如何知道供词内容,他的回答是:"你们想像吧。"
因为事实是拼凑出来的,前后难以自洽,有证人的笔录时间和金额先后被修改了五次。
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如果这些证词都是自愿、真实、完整的,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频繁的修改?为什么多名证人会在事后以不同方式表达"不是我说的"或"不是事实"?为什么法院从未安排这些证人当庭质证?
按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七、房子与借款:一切都能换算成"受贿"
除了现金指控,还有两项争议。
第一项:购房差价。
张永桂约在2009年预留 南京银城聚锦园一套住房,单价每平方米1.4万余元。控方按开发商备案价每平方米2万余元作为市场价格基准,计算差价认定为变相受贿,并追缴"孳息"300余万元,合计500余万元。
辩护方提出三点反驳:
其一,价格基准应取2009年双方达成购房意向时的市场行情,而非开发商的远期备案价。当时正值国际金融危机,南京楼市低迷,实际成交价格普遍低于备案价。
其二,同小区四栋楼共255套房屋,只有两套成交价高于备案价,34套单价低于每平方米1.6万元,其中13套单价低于张永桂夫妇的买入价,最低为每平方米95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入罪,前提是"明显低于",而同小区的实际成交数据恰恰说明,张永桂的买入价并不异常。
其三,该房屋是张永桂夫妇名下唯一改善性住房,购入后一直自住,从未出售营利。用于自住的房屋,不存在"兑现差价"的现实途径。一个没有卖过、一直在住的房子,差价要如何"变现"?"孳息"又从哪里产生?
第二项:民间借款被认定为"以借为名"的受贿。
张永桂与出借人之间有资金往来,但张曾多次提出归还,甚至提议将款项捐给贫困生助学基金。辩护方认为,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看,这不符合"非法收受"的要件。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该出借人曾被留置近两个月,但案卷中没有任何一份承认行贿的供述。
一个反复要还钱的人,和一个始终不承认给钱的人,被一并塞进了"受贿"的结论。这个结论靠什么支撑?如果确实存在行贿行为,为什么无一人认账?
八、五个申请,四个字
一审并非完全跳过了程序。2024年10月中旬,一审法院曾召开庭前会议。据家属陈述,张永桂在会上要求所有单位派员参加、所有证人当庭对质,未被采纳。随后的一审庭审中,辩护方的排非申请与证人出庭申请也未获实质回应。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辩护方先后提出以下申请:
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经法庭调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二、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重点时间段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日、2024年1月5日至10日——即许丽晴和张永桂被讯问最集中的时段。
三、申请通知办案人员王腾飞、刘英楚出庭说明情况。辩护方认为,在取证合法性存疑时,调查人员有义务出庭接受质询。
四、申请行贿人顾松林、洪某及关键证人许丽晴、杨某、沈某等出庭质证。
五、申请公开开庭审理。
这些申请的结果,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均未获支持。
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二审。张永桂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护律师在上诉同时,再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申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和检察员意见后,作出决定:
"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
许丽晴后来在陈述中说:"律师提出的合理申请全部被无视。所有合法的、无罪的证据全部被隐匿。"
这话是否公允,需要司法机关回应。但一个事实是:辩护方提出的非法取证线索,并非笼统的"猜测",而是包含具体时间、具体人员、具体情节的明确指控。按照法律精神,此类争议本应通过开庭质证来解决。
九、二审不开庭:法律留下的是空间,不是通道
需要先把法律条文摆在前面,因为这一节的争议不在情理,在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立法在这里划了两条线:符合第一款四项情形之一的,是"应当开庭",法院没有裁量余地;不属于这四类、且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的,才可以依第二款转为书面审理。
本案落在哪一边,取决于一个前置判断:辩护方提出的,是不是"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辩护方已经提出的,不是空洞的"我不认罪",而是:
· 两笔各100万元的现金受贿,没有任何银行流水、会计凭证或交接痕迹;
· 骨折住院期间、党校封闭培训期间"被收钱"的时间矛盾;
· 多名证人事后翻供,并留有录音;
· 明确指向具体办案人员的非法取证线索,精确到时间与人员;
· 一份据称由他人代签的关键笔录。
这些全部是对事实与证据的异议,且每一条都直指定罪量刑的核心。按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此类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于是,"事实清楚"这四个字,在这里承担了一个它承担不起的功能:它是改走书面审理的通行证,却被用来跳过那个必须先回答的问题——事实到底清不清楚,由谁、在什么程序里检验。
更具体地说,以下三个疑问至今悬而未决:
为什么没有让送钱人当庭对质? 顾松林、洪某、杨某、沈某,这些证人的证词前后反复,正适合通过当庭质证检验真伪。但法院选择了不开庭。
为什么没有调取完整录音录像? 辩护方指名道姓、精确到日期的调取申请,如果录像确实不存在,说明取证过程没有留痕;如果录像存在但未移送,说明程序不完整。无论哪一种,都需要法庭给出交代。
为什么张永桂的手机卡至今未退? 一部手机卡的保管时间,远超案件审理需要。家属多次申请返还,均无下文。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退还,这是基本规则。
当三个"为什么"没有一个得到回答时,"事实清楚"四个字就变得格外沉重。
十、举报之后:升迁者与无声的回复
2024年底以来,家属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提交了多轮实名举报材料,核心内容为:办案人员涉嫌采用威胁、利诱等手段取证,并在案件移送后继续干扰司法程序。
据家属陈述,公开可查的结果是:
· 无一名办案人员被启动调查,无一人被要求回避;
· 刘英楚——家属所指控的非法取证主要实施者之一——于2025年6月被任命为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委员;
· 其余相关人员也均获正常晋升;
· 上千封实名举报,石沉大海。
许丽晴自述,家庭大量合法财产在留置期间被以"主动上交""自愿捐赠"名义登记,实际远超认定涉案金额。她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返还和纠正,只得到了一个负责人的一句话:
“我们只进不出。”
2025年9月4日,许丽晴将数十件证据和实名控告材料递交江苏省纪委,负责接收的是省纪委副书记。她说:"冤屈未伸,不会停止。"
十一、一个家庭的崩塌
张永桂出事后,这个家几乎是毁灭式下坠。
母亲临终没能见上最后一面。 2024年11月下旬,张永桂的母亲病逝。临终前,老人一声声叫着"永桂",但儿子在押,无法相见。九十岁的老父亲张汝岭守在病床前,一边照顾老伴,一边怀揣速效救心丸为儿子奔走。
女儿确诊重度抑郁。 她刚经历难产大出血五个月,又遭遇父母同时被留置的惊吓。医生诊断重度抑郁,要求停工休养。一个原本安稳的三代之家,在一年之内彻底颠倒。
老父亲写下遗书。 张汝岭,几十年党龄的老党员,高级会计师。他说:"我已写好遗书,如果我有什么意外,他们也要继续申诉。"
许丽晴报了三次警。 2024年以来,她先后三次向区、市、省三级公安机关报警。一个干了四十年公安、拿过全国表彰的老刑警,在遭遇盯梢、亲属被调整岗位的围剿后,唯一能用的合法防具,是拨打110。
她报警,不是因为相信程序还有效,而是因为——除了这串三位数字,她找不到第二件还能用的东西。
十二、她还在写书
反腐是必要的,但反腐的方式同样需要被监督。如果"打击腐败"本身变成一种指标、一种绩效、一条流水线,那么被制造的"腐败事实"同样会腐蚀信任。
这起案件的结局也许不会改变,但有几个问题值得持续追问:
当辩护方列举出多处时间矛盾,法院不需要在判决书中逐一说明,只需要给出"事实清楚"四个字吗?
当一名证人明确表示"我没有送",并反问"你们查我的行程记录不就行了",这种回应为什么不能成为调查方向?
当一份关键笔录据称由他人代签,签名缺失的笔录为什么还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二审已经知道辩护方提出了排非申请与事实异议,为什么仍然不需要开庭质证?
她还在写书。最新那本《淡极始知花更艳:〈红楼梦〉里的人情世故》,讲的是大观园里的人情冷暖。书外的人生,却比小说更陡峭。
一个干了四十年公安的老刑警,最后能用的合法防具是一串三位数字。被剥掉的不只是他们一家的体面,还有每一个自认为"绝对安全"的人赖以安心的那点确定性。
事实来源与说明
张永桂被查信息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开通报及公开简历。许丽晴公开履历、文学与美术身份见公安系统文化报道及公开人物资料。
案件中具体指控、证人陈述、时间线矛盾及程序争议,均引自家属与辩护人公开发布材料、许丽晴本人陈述;相关表述以"据家属及本人陈述"为限,不作为司法定论。
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与证据规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出庭)、第五十六条及第六十条(非法证据排除)、第二百五十三条(再审事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监察法》相关规定:对生效裁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依法申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属于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对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疑问的,相关言词证据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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