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祥云时讯)
守护绿水青山 惠泽子孙后代
——祥云县林业和草原领域普法宣传
一、珍惜林地资源,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一)法律规定(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且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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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善待“绿水青山”,禁止毁林开垦、损毁林地
(一)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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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责令停止违法,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守护林木资源,盗伐滥伐必将受罚
(一)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1)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守护生态安全,禁止破坏森林标识
(一)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规范野外用火,守护森林安全
(一)法律规定(摘要)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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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引起火灾,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珍爱古树名木,恪守法律底线
(一)法律规定(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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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或者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涉及实行一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树龄300—500年内)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树龄100-300年内)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
(一)法律规定(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1)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猎捕)、第四十九条(交易出售)、第五十二条(运输)的规定从重处罚。
(2)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由有权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由有权部门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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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祥云县林业和草原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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