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下半年,某地公安机关侦破一批涉境外电信诈骗资金流转案件,多名涉案人员先后到案。其中当事人朱某杰因提供多张银行卡参与转账操作,后续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按照当时指控的诈骗罪数额对应的量刑档位,朱某杰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家属多方咨询后,最终委托吉林吉融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
接手案件后,韩伟律师第一时间完成全部卷宗材料的阅卷工作,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每一笔涉案流水的细节。韩伟律师核对全案证据链时发现,在案材料仅能证实朱某杰参与了资金转账操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事前知晓上游存在电信诈骗的具体共谋内容,也无法证实他参与过任何电信诈骗的话术沟通、被害人对接等核心诈骗环节。全案的资金流转环节中,朱某杰仅执行转账操作,对上游诈骗集团的运作模式、诈骗对象选取均没有参与度。
这起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公诉机关已经将全案涉案人员统一认定为诈骗共犯,要单独为其中一名当事人拆分行为定性,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逻辑支撑,避免在共同犯罪认定框架下被笼统归责。韩伟律师结合自身多年办理百余件刑事案件、累计三十余起不起诉经验的办案积累,没有选择常规仅从从犯、坦白等情节做罪轻辩护的思路,而是重新梳理全案行为链条:首先区分上游电信诈骗实施行为与下游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的边界,其次逐一比对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找到朱某杰与上游诈骗团伙无直接联络、事前无明确诈骗通谋的关键证据缺口。韩伟律师还注意到,朱某杰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自身行为,该情节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该情节也被韩伟律师纳入完整辩护框架内。
韩伟律师围绕定性异议撰写完整辩护意见,多次与公诉、审判环节的承办人员沟通观点,明确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朱某杰具备诈骗罪的主观共同故意,其提供银行卡参与转账的行为,本质是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评价其行为,同时结合自首、初犯、获利金额较低等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韩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将指控的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朱某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相较诈骗罪原本对应的量刑区间,当事人的实际量刑降幅超过70%。
刑事辩护的核心不是钻规则漏洞,而是在事实与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厘清行为边界,匹配最准确的法律评价。结合司法公开数据,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仅为0.03%,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期往往在介入越早的阶段,越是能在证据固定、罪名认定的初期找到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空间,更易推动实现不起诉、罪名变更或从轻处理的结果。韩伟律师从业以来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准则,此前办理的多起重罪改轻罪、不起诉案件,均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前介入,从行为定性层面梳理核心逻辑,最终取得兼顾法律规定与实际案情的辩护结果,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维护了法律适用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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