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名索赔人,两次购买过期食品,每次只买一袋面、一瓶水,然后索赔1000元。商家均以“职业索赔人”为由抗辩,法院怎么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再审裁定,给出了明确答案。来源(2025)黑民申4597号 、(2025)黑民申4470号判决书案情回顾:一袋过期面、一瓶过期水,各索赔1000元
先说第一起。2024年7月,赵某在哈尔滨道里区某超市选购了一包康师傅牛尾汤面,付款3元。选购时,赵某发现这包面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用手机把挑选和付款的过程录了下来。买完后,赵某起诉要求超市返还3元购物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超市不服,一路打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市的理由很集中:赵某是职业索赔人,视频没拍清楚商品日期,而且监管部门已经发文要求遏制职业索赔行为,法院不该支持这种以牟利为目的的索赔。
第二起如出一辙。2025年3月,赵某在哈尔滨南岗区某店花3元买了一瓶火山冷矿泉水,拍摄了购买过程。这瓶水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赵某同样起诉要求返还3元并赔偿1000元。这家店在再审申请中更是直指:赵某自2024年起已在哈尔滨发起多起同类诉讼,购买时明知过期仍录像取证,买完就索赔,不是生活消费,是职业索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裁定:两案均驳回商家再审申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两案分别作出裁定,均驳回了商家的再审申请。裁判逻辑可以概括为三层:
第一层:明知过期而购买,不影响索赔权利。
法院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购买者“知假买假”的主观意图,并不影响其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你卖过期食品是客观事实,这个责任跑不掉。
第二层:销售过期食品本身违法,这是赔偿的根基。
法院指出,《产品质量法》明确禁止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商家没有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对外销售,这是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层:买一袋面、一瓶水,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
这是两份裁定最值得关注的说理。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立法目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号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保护的是购买者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主张的赔偿诉求。赵某每次只买了一袋面、一瓶水,数量上完全在日常消费的合理范围内,索赔金额1000元也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幅度。因此,这种索赔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市场监督手段,符合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
相反的案例:一瓶过期酸奶,为什么没拿到1000元
北京西城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例中,原告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价款8.5元,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随后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并顶格赔偿1000元。
单看这些,与黑龙江的“一袋面”“一瓶水”几乎没有差别。但超市方面提交的证据揭示出一个不同的图景:监控显示,原告与另一人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超市,行动高度协同,两人当天各自结账、全程录像,合计购买了9瓶同款过期酸奶,随后共同向超市索赔。法院进一步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查明,该原告自2016年起已对多家超市提起同类诉讼70余件。
法院的处理是“分两步走”:超市未尽到对上架食品的查验义务,存在过错,货款8.5元全额退还;但1000元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理由是,原告明知过期仍购买的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目的在于“通过重复违约谋取超额利益”,有违诚信原则。
黑龙江案与北京案,真正的区别在哪里
把两边的案情并排放在一起,会发现法院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一瓶”这个数字上。
黑龙江两案中,赵某是单独购买、单次购买。 一袋面3元,一瓶水3元,没有证据显示有人协同、分工或当日反复下单。法院据此认为,单次购买一件商品,在数量上落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射程之内,惩罚性赔偿请求可以支持。
北京案中,“一瓶”只是外观。 法院穿透这个外观,看到了几件事:当天两人协同购买了9瓶;原告有长达数年的同类诉讼记录,累计70余件;购买与取证方式明显异于普通消费者。这些事实叠加在一起,使法院有理由认定,那一瓶酸奶并非孤立的生活消费行为,而是一套已经成熟运转的索赔模式中的一个环节。数量上的“一”,掩盖不了行为模式上的“业”。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容易产生的误读:法院否定惩罚性赔偿,不等于认可商家卖过期食品。北京案中货款照样退了,黑龙江两案中商家同样被判退款并赔偿。区别只在于,惩罚性赔偿的1000元这一部分,在黑龙江案中给了,在北京案中没给。
回到“买一瓶”这个问题
黑龙江高院支持赵某,北京西城法院不支持那位原告,二者并不矛盾。前者看到的是一袋面、一瓶水,背后没有系统性的索赔经营;后者看到的是一瓶酸奶,背后是9瓶的协同购买和70余件诉讼记录。“一瓶”可以属于生活消费,也可以是一套牟利模式的最小计量单位。法院区分的是后者,而不是瓶子的大小。
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买到过期食品,哪怕只花了几块钱,依法主张权利仍然有法律支撑。但如果把“买一瓶、索赔一千”固化为一种反复运转的作业方式,法院在审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看到的东西就会不同。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是净化食品安全环境,不是为一条以索赔为业的流水线提供结算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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