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交管支队持续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严查严处各类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现对近期查处的部分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守法出行。
案例一
10月10日至13日,中山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三起涉嫌酒醉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154mg/100ml、149mg/100ml、4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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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10月17日,沙河口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两起涉嫌酒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61mg/100ml、56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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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10月14日至18日,甘井子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三起涉嫌酒醉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分别为23mg/100ml、90mg/100ml、34mg/100ml。其中,王某(23mg/100ml)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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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10月19日,高新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涉嫌醉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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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驾驶人
10月16日,旅顺口大队在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涉嫌醉驾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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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驾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10月16日10时许,甘井子大队民警开展整治行动时,查获一辆辽B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经称重检测,该车核定载货31吨,实载42.43吨,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900元、驾驶证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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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案例三
10月16日8时许,甘井子大队民警执勤时,查获一辆辽B牌照小型轿车。经核查,该车驾驶人马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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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案例四
10月14日,普兰店大队民警执勤时,现场查处1起大货车逆行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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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案例五
近日,长海大队针对乡村道路、渔港周边等重点路段开展超员超载专项整治,累计查处超员违法行为20余起,其中超员100%严重违法2起:一起核载6人、实载20人,一起核载7人、实载23人,两车驾驶人均被依法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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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案例六
近日,有市民反映庄河大学城周边有车辆肆意轰油门“炸街”,噪音扰民严重。庄河大队依据线索开展调查工作,锁定违法驾驶人邢某、孙某。经查,二人私自对车辆进行改装,且邢某车辆未按规定年检。民警依法对邢某车辆非法改型、逾期未年检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驾驶证记1分,对孙某车辆非法改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元,并责令二人限期恢复车辆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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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车辆及驾驶人
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
遵规守法
文明出行
共同营造安全
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信源 | 中山大队 孙绍丹、沙河口大队 张春雨、甘井子大队 夏天、高新大队 刘雨牧、旅顺口大队 孙玉鑫、普兰店大队 王玉乾、庄河大队 崔景泉、长海大队 王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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