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税案,非税勿扰。
在涉税犯罪案件中,一直以来,空壳公司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但是何为空壳公司呢,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空壳公司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
最高法在 2024 年 4 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出:对于开票方,在此情况下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有利于体现对其从严打击精神。一是实践中开票方多是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其以开票为业,这种所谓的“公司”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从严打击;二是实践中,开票方与受票方通过网络交易的越来越多,对开票方来说多属于“来者不拒”型开票,认定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既面临取证上的困难,也与客观实际不符……
第 147 辑《刑事审判参考》中,最高法提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开票方对受票方取得发票的目的不明知、不关心,其社会危害性在于使发票处于失控状态,具有严重侵害国家税款权益的风险。
按照最高法的观点,空壳公司就是这种公司:
1.在客观上,这类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以开票为业的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开票;
2. 在主观上,这类公司对受票方取得发票的目的不明知、不关心,这种公司的开票模式多属于来者不拒型的开票。
本文认为所谓的空壳公司应该如此理解:
1.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那就是说如果该公司只有销项业务的,那所有的销项发票或者绝大多数销项发票都是虚开的。如果该公司既有进项业务,也有销项业务,那么该公司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进项发票、销项发票都是虚开的,并且利用了虚开的进项发票抵扣了虚开的销项发票,即虚进虚出了。
2.至于究竟是向特定对象开票,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开票,不是空壳公司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大部分空壳公司都是向不特定对象开具发票,但是不是所有的空壳公司都是向不特定对象开具发票。
3.开票方对取得发票方的目的是否明知,是否关心也不是空壳公司的本质特征,事实上大部分空壳公司对取得发票方的目的是明知的,只是做笔录的时候避重就轻,否认明知而已。大部分空壳公司都是对取得发票方的目的确实是不关心的,但是也有一个比较谨慎的开票方会控制受票方的范围,会尽量将发票开给固定的几个实体公司,譬如很多出售抖音快手发票的空壳公司,只会将他们的发票开具保险公司。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