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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26年第5期要目
【本刊特稿】
1.“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建构及方法
谢鸿飞
【理论前沿】
2.论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累积犯规制模式
梅传强、徐智鹏
3.数字监察中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
李晓楠
4.Web3.0网络空间的契约化治理
——以智能合约为治理工具
梁艳
5.超越科林格里奇困境: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预判与纾解
刘霜
6.论脑机接口场景下神经安全风险的刑事归责
吴小帅
7.医疗脑机接口产品致害风险的刑法规制
陈雅儒
【法治论坛】
8.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逻辑与制度展开
——以2025年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为中心
孙晋、聂童
9.债权出资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制
王东光
10.乡镇改设街道的制度调适
——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链条的审视
张彬
【青年论坛】
11.数据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与规范化路径
——基于服务合同视角的分析研究
祝凯翔
【本刊特稿】
1.“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建构及方法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为阻却被执行财产转让的干预权,也是对民事权利的否定性防御权。它用于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以决定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权利或权利外观能否对抗案外人。其类型建构首先应运用法教义学,案外人的所有权、其他具有确定归属功能的财产权益等,除善意取得情形外,均可阻却强制执行;若强制执行导致地役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担保的权能或效力贬损时,案外人也可阻却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有关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在特定情形阻却强制执行的基础是利益衡量,其出发点是权衡生计保障和经济利益,不宜诉诸期待权或中间型权利。对司法解释未涉及的借名情形出资人的权益能否阻却强制执行,因缺乏固定要件,且释义逻辑难以穿透,利益衡量可能导致价值专断,此时可通过动态体系判定。通过运用权益、意志、控制、信赖和关系五个原理性要素,辅之以更为具体的因素,可以合理确定固定要件,也可以反思固定要件的合理性。干预权类型建构涉及如何明确不确定概念的三种民法方法,也可作为统一民事法学建构的方法论样本。
关键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借名合同;不动产买受人;动态体系
【理论前沿】
2.论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累积犯规制模式
作者:梅传强、徐智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数据法益的刑法保护存在对“海量微损”型数据法益侵害行为的规制阙如,而理解数据法益的内涵是实现其全面保护的前提。鉴于数据的价值性、技术性与关联性的固有属性,应当形成由独立的数据安全法益与数据所关联的个体法益相结合的复合法益构造。现有的财产法益观、类型化法益观和传统双层法益观等保护方案,均难以全面地评价累积性侵害对数据法益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引入累积犯规制模式。该模式在遵循比例原则限定处罚范围的前提下,为“海量微损”型法益侵害行为构建由事实归因、整体责任归属与个别化责任归属组成的三阶段审查标准。进而可以在流量劫持、数据爬取、公共数据篡改以及技术扩散型数据累积侵害等典型场景中,实现精准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数据法益;累积犯;海量微损;真实累积效应;比例原则
3.数字监察中算法权力的法律规制
作者:李晓楠(郑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算法技术已深度融入监察实践,形成了事实上的算法权力。算法权力作为监察权的数字化延伸,在提升反腐效能的同时,因其黑箱化、自动化、弥散性等特性,给监察权的规范运行带来了挑战。《监察法》尚未对监察执法中算法应用的法律定位、适用边界与权利保障作出系统性回应,在程序透明度、算法误判、职责弱化、责任认定等方面引发新问题。立足监察权运行的内在逻辑,算法权力与监察执法的协同应坚持“政治—法治”的双重约束,实现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协同。在具体制度上,确立职务关联性的算法应用原则,完善数据采集与算法的类型化规制,构建人机协同决策机制,引入权利救济路径与责任追究机制,为实现监察智能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数字监察;算法权力;政治监督;法律规制
4.Web3.0网络空间的契约化治理
——以智能合约为治理工具
作者:梁艳(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内容提要:Web3.0建立在去中心化的分布式秩序上,个体权利表达彰显、新型社会关系涌现呼唤着关系本位的治理秩序,契约化治理是Web3.0网络空间的理想治理愿景。契约论为Web3.0网络空间的契约化治理提供了基本理据,揭示了个体自治权和公共权力的辩证关系,提供了“关系性”的研究视角。智能合约以其技术特征成为Web3.0网络空间契约化治理的核心治理工具,可涵盖治理的各环节全场景,同时具备关系性契约性质,其自执行特征对应计划的执行、同意的实现这两类个别性规范,其共识机制对应契约性团结这一关系性规范,二者分别对应着智能合约自治与法律规制。在未来的Web3.0网络空间契约化治理中,应秉持关系契约论的多元规范主义立场,使智能合约与法律作为信任机制发挥互补作用。Web3.0网络空间的契约化治理秩序也必将深刻影响现实社会的秩序再造,在组织单元、圈层融合、共识地位等方面实现与现实社会秩序的互动共生。
关键词:Web3.0;关系契约论;智能合约;契约化治理
5.超越科林格里奇困境: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的预判与纾解
作者:刘霜(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脑机接口作为人机交互的新型信息技术,开启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认知革命。脑机接口的创新发展面临科林格里奇困境:即过早管控会扼杀技术创新的潜力与价值释放,过晚干预则面临技术深度嵌入后的失控风险。当前脑机技术已经由实验室走向应用场,可能引发一系列刑事法律风险:人类主体自主意志存疑引发的双向主体性危机;思想可能构罪的传统行为理论的颠覆以及多元主体介入引发的刑事归责难题。应当秉持“以人为本,科技向善”理念,消解脑机接口的主体性危机,重塑传统行为理论,并以延展实践理论为基础进行刑事归责,以超越克林格里奇困境,为脑机接口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脑机接口;刑事风险;科林格里奇困境;主体性危机;延展实践
6.论脑机接口场景下神经安全风险的刑事归责
作者:吴小帅(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脑机接口的产业化应用在推动人机交互技术革命的同时,也产生了干预神经信号、侵蚀意识自主性、泄露神经数据等神经安全风险。传统法益体系难以涵盖对精神自主性的实质侵害,需要将神经安全确立为独立法益予以保护。面对诸多侵害神经安全的行为,现行刑法面临法益保护阙如、既有罪名解释不足、归责要素认定困难等困境。在归责层面,应当构建涵盖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推定故意与重大过失的多层次过错体系。归因层面,区分技术性与规范性因果关系,引入累积因果关系理论应对多因一果困境。立法层面,在全生命周期的神经安全刑法保障思路下,增设非法侵入神经系统罪、干扰认知自主罪、非法交易神经数据罪等专门罪名,以增强人格尊严、认知自由与信息自决权的保护,实现科技创新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脑机接口;神经安全;刑事归责;认知自由;法益保护
7.医疗脑机接口产品致害风险的刑法规制
作者:陈雅儒(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医疗脑机接口产品致害风险具有结构复杂性、责任主体多元性、损害后果不可逆性等特征。对医疗脑机接口产品致害行为的刑事不法判断与归责存在难题。医疗脑机接口产品安全标准是识别行为人注意义务、判断业务过失的重要参考依据。刑法应根据医疗脑机接口产品技术特性与风险特征,明确医疗脑机接口产品容许风险的边界,搭建注意义务框架。由研发者把控源头性技术安全,生产者保障产品质量安全,运营者防范医疗神经数据安全风险,医疗机构规范临床操作应用,销售者保证合规经营与风险告知,患者等消费者确保合规使用与配合诊疗活动。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需要依据患者特殊体质、不当行为、第三方干预等介入因素的异常性程度、对损害结果是否具有支配性影响,及其是否属于行为人的风险管辖范围等情况进行判断。对医疗脑机接口产品共同致害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须区分故意和过失情形。共同故意致害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在医疗脑机接口产品“研发—生产—应用”链条式产业协作场景下,应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默示合意与协作行为;对于共同过失致害行为,应综合分析参与者的过失程度、预见可能性及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力度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脑机接口;产品风险;容许风险;注意义务;刑事责任
【法治论坛】
8.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制逻辑与制度展开
——以2025年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为中心
作者:孙晋、聂童(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是限于解决大型企业拖欠账款指向上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长期受到理论与实务的关注,但受制于法理支撑的薄弱与条款适用效果的疑虑,对应的规制条款始终无法推进,实践中呈现出“碎片补丁式”的尴尬局面,难以有效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本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条款为分析起点,思考和梳理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识别逻辑与规制适用。从法理依据、体系建构、条款解释三个维度展开论证,指出条款的本质为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滥用行为,进而明确其规范向度与边界限度,确立差异化、类型化的规制思路,推动条款适用的精准化与可操作化。
关键词:相对优势地位;规制体系;依赖关系;不正当竞争;第三次修改
9.债权出资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规制
作者:王东光(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出资义务兼具约定性与法定性,相应塑造了债权出资的形式逻辑与实质逻辑。在形式逻辑上,债权让与之时即为债权出资履行之日,出资人承担交易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但该责任并不包含债权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实现的风险;在实质逻辑上,公司应当实际取得与股东认缴出资额相当的财产价值,债权出资所具有的非支配性、期待性、不确定性以及非经营性等特质将突破形式逻辑之屏障,在出资债权不能如约实现时,债权出资人应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债权出资的法律规制应从形式逻辑归位到实质逻辑,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规范解释的方式确立其期限规则、履行规则和责任规则。
关键词:债权出资;非货币出资;出资方式;出资责任
10.乡镇改设街道的制度调适
——基于全过程人民民主链条的审视
作者:张彬(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乡镇改设街道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基层行政区划改革的重要形式。这一改革在提升行政效率的同时,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的完整实现构成了一定冲击:民主选举面临人大代表制度断层,民主协商缺失制度化平台,民主决策方面议而不决加剧了参与冷漠,民主管理因治理单元复杂而自治功能萎缩,民主监督则因人事任免权与预算监督权的双重缺位而刚性弱化。对此,我国人大制度并非无所适从,而是从提高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设立人大街道工委、探索居民议事协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回应,但受制于立法规定不明而未能充分发挥制度优势。调适的关键并非复刻乡镇人大,而是在坚持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引领民主形式的功能性优化。
关键词:乡镇改设街道;全过程人民民主;人大制度;民主链条
【青年论坛】
11.数据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与规范化路径
——基于服务合同视角的分析研究
作者:祝凯翔(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建设背景下,数据交易合同已成为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性规则载体。数据交易在给付结构、履行方式、风险配置上显著区别于传统财产交易,呈现转让、许可、服务多元并存的类型谱系,难以被单一合同定性统摄。数据交易合同在现阶段应作无名合同定位,并结合不同交易形态进行类型化区分,聚焦数据交易合同区别于普通合同的特殊法律问题。在规范构造上,基于服务合同视角,围绕权能分置、安全合规、瑕疵救济与条款公平治理四条规范路径,为数据交易合同提供法律适用方案与规则设计。
关键词:数据交易合同;服务化履行;数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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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员 | 孙妹 毛琛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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