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证监局)
来源:云南证监局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许鹏娟:
2026年8月3日至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俊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及重大诉讼事项、定期报告内容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许鹏娟作为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许鹏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更正相关信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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