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3日最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十个案例中的三个系劳动用工领域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本期予以转发分享。
案例四 江苏朱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工龄核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龄核定 新的证据 抗诉
【基本案情】
1987年12月,朱某某经某区劳动局审批,以侨属身份被招用为某酒店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根据其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向朱某某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载明朱某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请某市人社局重新核定其工龄。2022年1月,某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朱某某申请重新核算工龄的答复》,认为朱某某在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期间无缴费记录,无法作出将该段工作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行政确认。2022年1月,朱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及复议决定,判决某市人社局重新核算其退休工龄。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朱某某现有档案材料,其在1992年1月以前无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某市人社局的工龄核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朱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当面听取朱某某和某市人社局的意见,询问相关证人,到某区档案馆及某区商务局调阅某酒店的档案材料,赴某市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查阅某酒店职工退休档案,走访省市两级侨联,并举行公开听证。查明:1. 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987年10月20日印发《关于某酒店安排十二名华侨眷属工作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明确了招收录用的华侨眷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2. 某区商务局档案室存有某酒店编号从1至310的江苏省(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卡,该批社会保险卡虽存在缺少社保经办机构印章等瑕疵,但包含了职工姓名、工资水平、单位和个人的月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主要内容,且总体上按照录用时间以及养老保险缴纳顺序进行排序,其中编号为227的卡片系朱某某的社会保险卡;3. 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职工社会保险卡应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存放于职工档案中,但检察机关在调阅某酒店职工退休档案时均未发现档案中存有社会保险卡;4. 某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某酒店《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表》显示,该酒店1987年至1991年已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但未查找到与此对应的实际缴费人员名单;5. 与朱某某同时期在某酒店工作的梁某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没有1992年之前的社会保险卡,2023年退休时人社部门也未让其提交社会保险卡,即认定了其1987年6月至1992年1月的退休工龄。
监督意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会议纪要》、某酒店编号从1至310的职工社会保险卡、职工退休档案及梁某某询问笔录系新发现和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某符合参保条件,且某酒店已在1992年之前为其实际缴纳劳动保险,人社部门应当履行审核职能,重新作出审核意见,上述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法检两院联合对案情进行梳理研判,共同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5年6月26日,某市人社局综合在案证据,重新审批认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龄并补发养老金差额,本案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2025年6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某酒店职工社会保险卡未存入职工档案影响职工退休待遇等问题,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9月18日向某市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调查核实,保障职工退休工龄核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某市人社局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积极履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养老保险领域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破解社保领域监督难题,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养老钱。因年代久远、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档案记载不全,行政机关未能将相应工作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工龄核定予以维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措施,全面收集、调取证实职工符合参保条件以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证据,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于检察监督全过程,努力实现更高的办案效率和更佳的办案效果。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问题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实现诉讼监督、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多元价值。
案例九 四川某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无过错补偿 规范性文件审查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7年起在某公司从事矿山放炮工作。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时足额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3年至2017年期间,组织李某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其肺部病变逐渐加重,医院建议李某不宜从事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作业岗位。某公司未完全履行体检备案、调整岗位等职业病防治职责。2018年3月5日,李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水泥尘肺二期”。2018年5月7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17日,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某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2018年11月16日,某公司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县社保局)申请李某工伤待遇,某县社保局作出《告知书》,认为李某从2013年起就已诊断为不适宜从事粉尘作业,某公司未按照《某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某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承担,以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为由,不支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2月13日,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判决该局依法履行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对于李某患职业病这一事实形成具有重大过失,以某公司违反《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为由,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本质是放任李某罹患职业病,使得李某工伤的发生成为必然。某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李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查明,《告知书》引用的《实施方案》第八条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内容基本相同。《实施方案》于2018年2月12日废止。同时查明,2021年6月,某县卫健委对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不健全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处罚。审查过程中,省检察院指导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某县社保局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突破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2021年4月2日,该市政府对该实施办法予以废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所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不能作为某公司承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的依据,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判决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再审行政判决,认为某县社保局根据《实施办法》作出的由某公司承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未超出某公司应承担的用人单位对职工职业病管理责任范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以及预防工伤发生的立法本意,并未扩展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工职业病防治及避免、减少职业病危害的责任,更有利于预防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法律责任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情形发生,判决维持原审判决。
跟进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引用已被废止的《实施方案》及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实施办法》作为某公司承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行政判决对《告知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未予审查,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判决,认为某公司已依法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李某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将已被废止的《实施方案》和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实施办法》作为某公司承担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责令某县社保局履行核定并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2026年6月,某县社保局根据判决要求,核定并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给予李某补偿金28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公民、法人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当限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职工所受伤害、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义务相关规定,其应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当减损工伤职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的权利,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生效裁判据此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对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助于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统一。
案例十 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
【关键词】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抗诉
【基本案情】
劳动者杨某善系某县城市管理局聘用门卫,双方在2017年12月21日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杨某善因病住院,确诊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杨某善出院后继续回到某县城市管理局上班。2019年9月10日1:30左右,杨某善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半小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5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窒息?)、肺癌。2019年10月23日,杨某善的女儿杨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9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善的女儿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善死亡视同工伤。
某县城市管理局不服该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县城市管理局的诉讼请求。某县城市管理局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善死亡时处于休息时段,不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提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通过调阅案卷,走访用人单位,查看现场,询问申请人、证人,调取杨某善租房合同、用电缴费记录等材料,查明:1.某县城市管理局在杨某善病发日前后,存在夜间执法车辆进出单位大门的情况,该门卫岗位夜间会出现需要杨某善值班待命、提供开门等劳动服务的客观情形。2.杨某善在与某县城市管理局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之前在该县某小区租有住房,后根据门卫的工作需要搬至值班室内的休息间住宿休息。
监督意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案涉用工协议约定,杨某善从事的门卫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某县城市管理局除杨某善外没有聘请其他门卫,用工协议约定365天在岗,应该视为杨某善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且某县城市管理局存在夜间执法出车需求,夜间需要值班待命及提供劳动服务的情况,杨某善在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某县城市管理局值班室内的休息间并非是用人单位为杨某善提供的专门生活区域,是为便于杨某善提供劳动服务,是劳动者在工作区域内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场所,杨某善发病的值班室内休息间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杨某善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工伤认定类案件,应当围绕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认定中“三工”原则是司法认定的焦点和难点,要从“劳动”本质出发,通过充分调查核实,结合劳动者岗位性质和实际履职状态,综合判断影响工伤认定的关键争议,合理认定全年全日值守门卫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通过检察监督纠正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有力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转载请注明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法专业律师-
一个专注于劳动用工领域的微信公众号,只分享有价值的劳动用工信息。本号竭尽全力确保每一条推文的真实性,但关于专业问题仅代表作者在特定时期的观点,不代表本号及作者的永久观点。推文点击原文链接可以查看推文出处,请关注者自行核实推文的效力及价值。联系作者可在微信后台留言。
劳动法专业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