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权益只给大学老师?先说答案:不是。
《教师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第九条列教师的基本权利,第六项是新加的: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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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科研成果转化"这几个字,不少中小学老师的反应是:我们又不做科研。这个疑问很实在,要回答这个问题,我说说这里的结构。
草案第二章是分层的:第九条是"基本权利",管全体教师——第二条把教师定义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中小学、幼儿园都在里面;第十四条才是"特别权利",那一条的开头写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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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立法者想把这个权利限定在高校,放进第十四条就够了,不必写进第九条。
那为什么中小学老师会觉得它离自己远?
因为"科研成果转化"这半句确实更像大学语言。要说清楚的是,现行教师法1993年通过,第七条第二项早就写了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权利——这条三十多年一直在,中小学老师也一直在用,写论文、做课题、搞教研,都算。这次新增的不是"可以做",是后面那六个字:并获得相应权益。从"允许你做"到"做了有你的份",这才是新的地方。
落到中小学老师身上,真正能用的是前半句: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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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教了32年初中化学,对这一层有体会。一个演示实验怎么改,成功率更高、更安全、学生看得更清楚,改的人是天天站在讲台上的老师;攒下来的还有课件、习题库、校本教材、教具的小改动。平台上有老师卖课件卖出了名气,学校拿老师的课程去参赛拿了奖,这些东西算谁的,过去靠各单位自己的规矩,或者谁也不说。真出了纠纷,吃亏的多半是做东西的那个人。
草案第十三条把公办中小学教师定为国家公职人员,义务跟着身份一起走,廉洁要求、兼职限制都在里面。那么问题就来了:公职人员在教学岗位上做出来的东西,能不能拿去转化、能不能变现、转化出来的收益怎么分?这不是唱反调,这是细则必须回答的问题。中小学的教学资源大多是职务行为,学校提供了课时、设备和场地,成果不可能全归个人,但也不能一句"职务作品"就把人的工夫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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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细则出来之前,两条实在的观察。第一,自己做的东西自己留底:源文件、完成时间、使用记录,存好,这是最省事的证据。第二,学校组织开发的课程资源,参与之前把归属和署名问清楚,写在纸上,别靠口头默契。
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这一条不是给大学老师的专条,中小学老师的课件、教具、实验改进也在里面。写进权利清单是第一步,过去连"可以主张"这扇门都没有。门开之后能不能走到头,看的不是第九条写了什么,是细则把"相应"这两个字写成什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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