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进口运动鞋的过程中为了“节省”税款,在明知“包税清关费用”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按照货物重量支付“包税清关费用”,委托通关团伙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包税清关”方式走私运动鞋入境后销售牟利。
上述行为系低报、伪报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业务的,则行为人与通关团伙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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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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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谢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网站下单购买鞋类等货物后,在明知“包税清关费用”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情况下,按照货物重量支付“包税清关费用”,委托他人通过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包税清关”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入境后销售牟利。其间,谢某在收揽其他货主的货物后,收取一定数额包税清关费用,委托他人以相同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
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谢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参与偷逃税款合计9,286,420.40元。
2024年7月23日,海关缉私局侦查人员至谢某住处开展调查,谢某积极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期间,谢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涉案货物入境,参与偷逃应缴税款9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谢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财产刑应由谢某与通关团伙分担。
考虑到谢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谢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谢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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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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