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故事多,今天我来说。今天要讲的故事,出自明代公案小说《皇明诸司公案》。
一个小县城中,一个十七岁的少年杀害了自己的母亲,县令审理此案后,判处了少年死刑。
案件逐级上报,原判也得到了多数上级官员的认可。眼看此案即将尘埃落定,一位刑部主事提出了异议,让原本看似已经定下的判决再生变数。
一桩已经得到上级认可的死刑案,为何在最后关头突然生变,这位刑部主事是发现了什么?还是说案子背后有其他不为人知的的缘由?要想弄清楚这些,还得从这桩命案本身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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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家庭两条人命
明代扶风县,方家。
“来人,快来人,有人杀人了。救命啊”只听见一道道凄厉的叫喊声。在庭院中间,只看到一名浑身是血,手上拿刀的少年,正战战兢兢地站在原地,地上居然躺着两具尸体,一具男尸,一具女尸,以及女尸旁边的一颗头颅,很明显,女人被砍掉了头。
拿刀的少年名叫方大年,当时十七岁。地上的男尸是方大年的父亲——方廷叙。而那具无头女尸是方大年的母亲——陈氏。不过不是亲生母亲,是他的继母。
开头不是说,是方大年杀了母亲被的判死刑吗,这父亲又是怎么死的呢?
事情是这样子的:由于方大年的生母早死,方父后来续娶了陈氏作为方大年的母亲。哪想到陈氏是一个悍妇,娶进门后,和方廷叙总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什么饭菜弄得不合口味呀,吵一架。从来不做家务,方廷叙数落几句都不行,要吵一架。方父给继子方大年钱用多了,也要吵一架。忤逆丈夫,苛待继子不说,陈氏还经常把家里的钱财搬回娘家。
事发当天,两口子又因为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了起来,不过这次吵得很凶,可能是方廷叙实在忍受不了陈氏的蛮横无理了,几年来第一次动手打了陈氏。
陈氏本身性情暴烈,看着平日里老实巴交的丈夫突然给自己打了,跑去厨房拿出一把尖刀,跑到院子里就是一刀把方廷叙砍死了。当时方大年目睹了继母杀父的场景,当即怒火中烧,冲上去一把抢过陈氏手中的刀,把陈氏也给杀死了。就这样,妻子杀死了丈夫,儿子杀了母亲。一天之内,两条人命。消息很快传开了,也传到了陈氏娘家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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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陈自良与方大年对簿公堂
官府很快知晓了此事,方大年被带到县衙受审,陈氏的哥哥陈自良也来到了县衙。当时扶风县的县令姓程。陈自良一见到程县令就立马告状,声称方大年平日里经常顶撞父亲,欺凌母亲。当天陈氏遭受了方大年的殴打,他那可怜的妹妹实在受不了准备拿刀自刎,方廷叙前去抢刀阻止,不料意外触及了刀锋,颈部被刺中导致其身亡。结果方大年抢过刀,就直接把他妹妹给杀了。
陈自良认为,即便陈氏真的误杀了方廷叙,理应由官府审理,依法定罪,岂容方大年擅自报仇?他目无王法,亲手弑母,违背孝道,实在是罪大恶极。要求官府依法处死方大年,以正风气。
方大年辩解说陈自良所言全是诬陷,自己根本没有欺凌过陈氏,当天更没有殴打她。明明是陈氏平日里飞扬跋扈,搅得全家不得安宁。
他接着解释道当天陈氏和父亲先是发生争吵,随后拿刀把他的父亲杀死了,他目睹父亲惨死,悲愤不已,只想为父报仇,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杀死了陈氏。是陈氏杀人在先,这些家里的亲人都能作证,希望程县令查清事实真相,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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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程县令的判决:从凌迟到斩头
在听完双方的陈述后,程县令并没有听信他们的一面之词,他继续审问了在场的证人,证人们的说法大都一致:那就是陈氏杀死丈夫在先,然后方大年才杀死陈氏,并不存在陈自良所说的方大年殴打母亲、逼她自刎的情况。
如此一来,陈自良完全是在颠倒黑白,搬弄是非。但方大年确实有杀死母亲的行为。在搞清了事情的真相后,程县令做出了最终判决:“夫妻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相敬如宾。况且丈夫还是一家之主,而陈氏性情凶悍,屡屡违逆丈夫,最终竟然在家中持刀杀夫,即使其罪当诛,也应是交由官府审理,依据国法裁断,绝不能容许他人擅自处置。而方大年只因一时愤怒,不顾王法,夺刀刺杀母亲,犯下滔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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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父之仇固然深重,但绝不能成为私自报复的理由,如果人人都以孝义为名,凭着一腔悲愤便私自杀人,那国法何在?朝廷的法度又该如何维持?
假若凭借为父报仇的理由而免去了方大年的弑母的罪行,那就是只承认父亲是天,而不认母亲是地。只顾所谓的孝义,却置国法于不顾,岂不是让孝道压过了法度,让个人的意气取代了法律的裁断?按照法规,方大年弑母本应判处凌迟,如今从轻减等,改判斩刑。”
事已至此,方大年也没再辩诉。
随后案件被上报巡抚、巡按两院,两院均认可了程县令的判决。到了秋季,方大年又被列入上报的重罪案件之中。眼看死刑判决即将落实,事情却发生了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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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部主事刘景提出异议
一个名叫刘景的刑部主事在审阅案卷的时候发现了方大年的案卷。在搞清楚这桩案件的来龙去脉后,他觉得在此案中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刘景认为按照《大明律》中父祖被殴打的相关规定,如果父亲或祖父被他人殴打,子孙为了帮助父祖而参与争斗,可以不以犯罪论处;即使造成伤害,仍然可以从轻减罪。
既然父祖遭人殴打时,子孙出手相助尚且可以从轻处理,那么方大年面对父亲被杀的情形,更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量。
其次,虽然母子之间的天伦关系自古以来就明确的,继母在名分上是同生母一样,但其名分来源与生母还是有区别的,继母是因为有父亲在,才能以母亲的身份相待儿女。
而陈氏作为继母,亲手杀死了自己的丈夫,那她与方大年之间的母子间的情分也应该随之而断了。随着方廷叙的死亡,陈氏也不能再被视为是方大年的母亲了,她只是一个杀害了别人父亲的恶人。
前面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中所表现的孝道受到人们的推崇,伍子胥为父报仇,鞭打楚王的尸体,世人都大加赞赏他的孝心。方大年作为孝子,目睹父亲被恶人所杀,并诛除恶人,有这样的行为也并非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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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刘景也并非认为,方大年杀死陈氏就可以完全不受惩罚。即使陈氏罪大恶极,那也应是交由官府审判,方大年作为普通百姓,没有也不该有自行处死他人的权力。
因此,刘景认为,方大年的行为不应按照弑母大逆之罪处死,而应该按照擅自杀死有罪之人的情形来论处,对他施以杖刑,以此惩戒他擅自用刑的行为。
案件就这样子被交由相应的上级官员重新审查了一遍,他们最终同意了刘景的意见。最终,方大年不再按弑母的大逆之罪处死,而是改以“擅自杀死有罪之人”对其施以杖刑。
案件到这里也就结束了,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在整起案件中最值得讨论的就是程县令与刘景的判决。面对同一个案件面对同一个案件,程县令认为,陈氏即便先杀死了方廷叙,也不能成为方大年擅自杀人的理由。方大年既然亲手杀死了继母,就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承担责任。
而刘景则认为,定罪时不能只看方大年杀死继母这一结果,还应当考察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陈氏先杀死了方廷叙,方大年是在亲眼目睹父亲被杀后,才悲愤之下杀死陈氏。这些情况,都应该成为判断其行为性质和应承担责任时的重要依据。
同样是杀人,事情发生的原因不同,行为背后的情境也不同,对其责任的判断是否也应该有所区别?
方大年杀死陈氏的事实并没有改变,但刘景认为,不能因此就忽视这桩案件的特殊之处。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不是为了替方大年开脱,而是为了更准确地判断他究竟犯了什么罪,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这或许才是这桩案件最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调查清楚后,不能只单纯的看最终的行为结果,还需要结合当时具体的情境去思考,才能对一个人的行为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
法律条文需要严明,但执法不应只是机械地套用条文。在坚守法度的同时,也应充分考量案件的前因后果与当事人的具体处境,让法律既有应有的威严,也体现应有的公正与人文关怀。
假如这个案件由你来判决的话,你是会选择采纳程县令的判决呢,还是认可刘景的意见,又或者说有其他的看法,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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