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可以,工资打八折。”这是公司向产品经理魏女士提出的续签条件。此前,魏女士在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依法向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但开出的条件是工资打八折。魏女士拒绝后,等来的是一纸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二审审结此案。法院认定,公司以大幅降薪作为续签条件,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赔偿魏女士19.6万元。
时间回溯至2021年,魏女士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一年期合同,内容不变。第二份合同到期前,魏女士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同意,但前提是将她的工资调整为原来的80%。
魏女士拒绝接受降薪,双方未能就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合同到期后,魏女士收到的不是续签通知,而是一纸《通知书》,声明将终止与魏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
随后魏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结果,又起诉至法院。魏女士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万元。公司则辩称,双方未能就续签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期满终止符合法律规定,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纪、不胜任工作等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签订合同。
“如果劳动者在履职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正常完成工作任务,就有权依法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负有法定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该续签请求。”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法官侯钧说。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来履行续订义务。但法院认为,劳动法第十四条旨在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若允许用人单位以降低待遇的方式抬高续签门槛,故意制造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表象,则明显有违立法初衷。本案中,公司以降薪作为续签条件,属于“恶意增设缔约门槛、变相规避法定强制缔约义务”,魏女士有权拒绝该降薪条件,但这并不代表她主动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据此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魏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6万元。
法官提醒,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大多数劳动者缺乏足够的谈判议价能力。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是法律为劳动者提供的一道保护底线,让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拥有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底气,进而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质公平正义。企业行使管理权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原则,唯有尊重法律、尊重劳动者,才能行稳致远。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高欣奕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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