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每周这个位置留给一个栏目,叫「判决书里」。挑一份已经生效的判决,把法院当时在想什么、你能从里面带走什么,讲给你听。
钱转过去了,官司还是输掉了。
这是一份生效判决里的事。一位当事人说自己借钱给了朋友,前后分四次转过去,一共十五万八千七百元。钱转完,对方一直没还。他拿着银行打出来的四张回单,走进了法院。
四张回单上,时间、金额、对方的账户,一样不缺。他大概觉得自己赢定了。
判决结果是驳回。
一、钱确实转过去了,这一点法院也没否认
法院没有否认那四笔转账。钱到了对方账上,这事有回单,赖不掉。
驳回的理由写在判决书里,不长。四笔转账每笔数额都不小,但没有一笔在备注里写明用途。原告拿不出借条,也拿不出自己曾经催过款的记录。他向法庭证明了钱转出去了,却没有说清这笔钱为什么会转出去。
这段话里藏着一道分界线,很多人没注意到。转账这件事其实有两层。第一层是钱有没有到,回单就能证明。第二层是这笔钱为什么给,回单证明不了。
打官司打到后面,争的都是第二层。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把借款合同写成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又补了一句,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两条合在一起,一笔民间借贷要成立,得同时踩中两个条件。两个人有借钱的合意,出借方实际把钱交了出去。
交钱这一头,你有回单。合意那一头,你手上是空的。
二、更扎人的一句,写在备注里也不算数
讲到这里,多数人会接一句,那转账的时候备注写上「借款」不就行了。
这个说法流传很广,也确实该写。但它只是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〇二二年有一份再审审查的裁定。那起案子里的出借人比我们能想到的还仔细,他在转账凭证的附言里明明白白写了款项用途,两个字,借款。
对方抗辩说,我们之间还有别的债务关系。法院审查后认为,附言里这个标注是汇款人单方面写下的,对方没有在上面确认过,所以它证明不了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一笔钱的性质,是自己敲一行字就算数,还是两个人确认过才算数,分量不一样。
道理不难想。附言是你自己敲上去的,写什么都行。如果一句话就能定案,那谁都可以把钱转完,再回头补上「借款」两个字。法官真正要看的是,对方有没有认过这件事。
三、为什么这最后一棒要交回原告手里
会有人替原告不平。钱是我出的,回单是真的,凭什么让我输。
这个疑问值得认真答,不能用一句「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打发过去。
先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起点。
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文是这个样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读慢一点。这条写的是一场接力。你拿着回单立案,先跑第一棒。对方说这不是借款,他得拿出点东西来。等他拿出来了,棒子又交回你手上。这时候你如果两手空空,才是真的输了。
判决书里真正的分水岭,是对方有没有举出像样的反证。
把最后一棒交回原告,理由可以反过来想。
假如只要有一张转账凭证就能认定借款,会发生什么。合伙做生意的两个人,散伙那天把几年的流水翻出来,挑出几笔金额大的,说这是借款。在一起过的两个人分开了,也能把恋爱期间的转账列成一张单子。
一年资金往来几十次的生意人,随手就能把对方送上被告席。而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几乎没有自证的办法,因为要证明这笔钱是别的用途,比证明它是借款还要难。
转账这个动作本身不带原因。付货款是转,还人情是转,给父母打生活费也是转。法庭没有办法从一笔转账里读出它的来由。既然读不出来,那就把说不清的风险,压给主张这是借款的那一方。
这不是偏向谁,这是一次分配。谁离证据更近,谁多担一点。
四、事实说到这里,下面是我的判断
条文怎么写的,判决怎么判的,前面这些查得到。往下几句是我自己的看法,分开讲。
法律在这里做了一个很朴素的取舍。它没有能力查清每一笔转账背后的心思,就转而要求当事人自己在转账的那一刻,把心思留下来。判决书不去猜,它只认记录。
这个做法看着有点冷。冷也有冷的好处。它把一场本来要在法庭上吵上半年的事,提前挪到了转账的那几秒钟。你把话说清楚,这场官司根本不会发生。
办过一些案子之后我有个感觉。真的吃亏的人,常常是太相信对方的人,跟懂不懂法关系不大。都是朋友,转就转了,写什么写。等到翻脸那天才发现,自己手里只有一张冷冰冰的回单,而对方那边,可能连一个「借」字都没有承认过。
五、下次转账之前,做三件事
第一件,把那个「借」字,落在两个人的对话里。
不要只写在备注里。要发一条对方愿意回的消息。比如转之前发一句,「上次说的那五万,我下午转你,年底前还我,行不行」。对方回一个「好」,这一来一回,合意就留在了你们两个人的记录里,比附言结实得多。
钱已经转出去了才想起来,也能补。发一句,「你上个月跟我借的那八万,年底前先还一半行不行」。对方回什么不重要,回没回很重要。
第二件,能落纸面就落纸面。
借条上别写「今借到某某若干元」这样的含糊话,写成「今借到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金额、出借人、借款人、日期、还款期限,五项齐全。有一张这样的纸,回单才算有了落点。
第三件,催款要留痕,而且要一次次地留。
微信、短信、邮件都算。它有两个用处。一个是补强合意,你反复催,说明两个人都默认这笔钱是要还的。另一个是管时效,法律上有个三年的期限,每一次明确的催收,都能把这个期限重新起算。
最后一句别漏。聊天记录留在手机里,别删。截图打印出来的时候,原始的东西还在,法院才认。
六、回到那四张回单
那四张回单,每一张都在说同一句话,我给过钱。没有一张在说,我借过钱。
这中间的差别,当事人花了十五万八千七百元和一整场官司才看清。
后来又有朋友来问我几乎一样的事。我跟他说,官司可以打,你先别急着写起诉状。把手机拿出来,翻一翻你和他的聊天记录。里面只要有一句他认过的「借」,这场官司你还有得打。如果一句都没有,那你今天真正要补的,是转账之前那一句话。
判决书不认感情。它只认两个人真的说过的、并且留得下来的话。
今天这一期是新栏目的第一篇。你身边有没有借出去、再也没要回来的钱?
是朋友一句「过两天还你」拖了三年,还是一张转账截图加一句「这钱是我借的」?留言区聊聊。
李律师的私塾 · 法与事(判决书里 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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