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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总经理私设同业公司
截留东家订单
利用东家的生产厂房
对接客户、洽谈业务
致东家损失30余万元
手握企业管理权,却不务正业,私下注册同业公司,截留东家企业客户订单牟利,致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7月17日,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起民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宣判,该案在浙江尚属首例。法院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该案的办理不仅切实维护了民企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
“借东家平台发自家横财”
2007年,80后的陈某入职台州市黄岩区的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民营企业,下称A公司)。2022年4月,凭借扎实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他升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销售全链条工作,全权对接客户、承接订单、统筹生产。自从手握核心职权、坐拥公司资源后,陈某的野心越来越大,渐渐滋生了“借东家平台发自家横财”的心思。
2022年7月,陈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模塑公司(下称B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产品与A公司高度重合,专攻汽车方向盘饰盖、喇叭支架等注塑产品,完全对标A公司核心业务。这家公司成为其牟取私利的“影子公司”。
自此,陈某开启了“身在曹营心在汉”的操作。他刻意隐瞒两家企业同业竞争的实情,对外混淆经营主体,甚至直接将A公司的生产厂房冒充为B公司的厂房对接客户、洽谈业务。与此同时,他利用自身职权,将原本属于A公司的合作订单、优质客户资源,大批量转移至B公司。
为了多捞钱,陈某还向合作供应商索要好处费。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其向两家合作供应商索取“打点费”共计12万元。
私设公司行迹败露
2025年7月,A公司负责人在财务对账、核查发票时,意外发现以往只和他们合作的老客户C公司竟与陌生的B公司也有业务来往,遂生了疑虑。
联想到近期订单流失、利润锐减的异常情况,A公司决定开展自查,很快查到了陈某私设同业公司、截留公司订单、收受回扣的全部猫腻,随即于同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查明,陈某自2022年7月起持续侵占A公司业务,转移的订单总额超200万元,给A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5年9月,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三道办案难题亟待破解:无正式任免文件,能否认定陈某为企业高管?企业财务凭证缺失,损失金额如何精准认定?新规适用无先例,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把握?
细致审查精准定性
针对高管身份认定难题,根据检察机关的引导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除了调取陈某多年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岗位职责文件,还走访企业法定代表人、一线员工、上下游合作客户,收集多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由此证实,陈某长期实际主导A公司全部核心业务,行使管理职权,符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认定标准。
为了精准核定损失金额,办案检察官到企业实地核查,梳理留存经营台账、历史订单利润数据,深入调研本地汽配行业市场行情、同类产品定价及盈利水平,确认涉案汽配产品具备区域独有竞争优势,商机价值极高。同时,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当地模塑行业协会,调取行业平均利润率,将其作为损失核算的客观基准。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扩展至民营企业高管,但对于重大损失的追诉标准尚未明确。为彰显公平公正、确认损失的认定方式和金额,今年4月23日,黄岩区检察院专门组织公开听证会,模具行业企业家、律师、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受邀参加。会上,检察官列举了翔实的证据,经集体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定:陈某长期截留企业核心订单、侵占企业专属商机,给A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30万元。陈某认可全部涉案事实与损失金额,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提出愿意赔偿企业损失。
4月26日,陈某向A公司支付45万元赔偿款,赔付金额远超核定损失,并书面承诺三年内恪守竞业约束义务,A公司出具书面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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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7日,该案开庭审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该院提起公诉,7月1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辖区汽配、模具行业企业家代表、人大代表受邀旁听庭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全媒体记者:史隽 通讯员:陈碧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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