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梁传松
通讯员 杨李君
近日,阳新县人民法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组织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一起社矫人员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案件的公开审理,用身边案例敲响法治警钟,强化社矫对象守法意识,筑牢再犯罪预防防线。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于2025年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鉴于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法院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原则,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给予其在社区矫正中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但陈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并未珍惜这份宽宥,成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他人再次实施盗窃,且涉案数额巨大。检察机关依法以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机关结合案件事实指出,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法庭依法撤销其缓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公诉人同步结合案情向旁听社矫对象开展现场普法,阐释缓刑制度的法律边界与违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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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缓刑是法律对罪行较轻、有悔罪意愿的罪犯给予的附条件不执行刑罚的宽宥,目的是引导罪犯在社区矫治中反思过错、矫正恶习。陈某某在初次犯罪时已获得法律包容与改造机会,却在考验期内漠视监管要求、触碰法律红线,屡教不改,已完全丧失缓刑适用基础。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当庭向旁听人员作出警示:社区矫正对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目前,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办案法官介绍,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缓刑并非无罪释放,更不是刑罚“一笔勾销”,而是法律给予轻罪罪犯在社会环境中改造自新的考验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简言之,考验期内一旦触碰法律底线,此前的宽大处理将依法撤销,新罪定罪量刑,旧罪一并执行。
办案法官指出,缓刑考验期并非不受约束的“放空期”,而是法定的刑罚“检验期”。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时报到、如实报告活动情况,积极参加教育学习与公益劳动,离开居住的市县或变更居住地必须提前报请批准。
法官提醒,切勿错把法律的宽容当纵容,误将缓刑当成不受约束的“自由期”。考验期内再违法犯罪,最终将面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收监执行的沉重代价。唯有心存敬畏、严守底线,才能顺利通过考验,真正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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