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条文,会碰到一个不太合直觉的设计:入罪的门槛不看金额,只看人数和层级;而一旦升档,金额又成了主角。
30人与3级决定要不要追诉,120人与250万元决定刑期是5年以下还是5年以上。这个结构不是随意安排的,它背后是对这类行为危害方式的判断。
一、入罪为什么盯住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把本罪的行为描述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条文里"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这一句,其实已经说明了立法者认定的危害来源:不是钱被卷走了多少,而是人被组织起来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人数加层级,本质是在衡量一个组织的规模与结构。规模决定影响面,结构决定它是否已经脱离正常销售,变成靠人头维持的循环。
反过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单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作为犯罪处理——它没有形成以人头计酬的结构。
二、3级这条线怎么理解
层级要件常被低估。有人以为层级只是描述性的,其实它是独立于人数的实质要件。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明确,层级计算包含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这一句在实务中的效果,是让许多"看起来不够三级"的模式达标。
为什么要在层级上如此计较?因为层级的实质是分配结构:只有当收益沿层级向上汇聚,新进人员的钱才会持续流向顶端。两层结构更像是普通的两级分销,三层以上才形成了可以自我扩张的金字塔。
需要注意的是,层级的认定依赖推荐关系的完整链条。若链条中存在断点,或者某一层的"上线"实际上并不从该层获取收益,层级数就可能不足。
三、升档为什么换成金额与人数并重
到了"情节严重"这一档,标准由公通字〔2013〕37号第四条列举,符合其一即可: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一项与第二项是并行的:人数到120人,或者金额到250万元,任一条成立即升档。
这里有个结构上的取舍值得注意。入罪门槛是30人,升档门槛是120人,正好四倍;而金额在入罪环节不设门槛,到升档环节才出现250万元这个数。这说明立法者对"规模"和"资金体量"的评价是分层的:小规模时看结构是否异化,大规模时看实际卷入了多少资金与人员。
第三项是特殊主体条款。有刑事前科,或者1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红线从120人降到60人,正好是门槛的一半。这是把再犯危险性直接写进了构成要件。
该意见还明确,"以上""以内"均含本数。刚好120人、刚好250万元,都算达标。
四、两档之间为什么没有缓冲
第一档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档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两档之间没有交叉:第一档的上限与第二档的下限同为5年。
这种"顶格接底"的设计,在刑法分则里并不少见,但对辩护的影响非常直接——案件落在哪一档,比在这一档里争几个月重要得多。第一档里可以从拘役一路争到5年,第二档里则从5年起算,没有任何向下的余地。
更实际的影响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四项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都建立在宣告刑须在3年以下这一前提上。第二档起刑5年,即便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落到3年以下也属少数情形。所以本罪的缓刑问题,实质上是"能不能守住第一档"的问题。
五、上海案件样态的变化
从近年上海地区的案件看,行为模式的重心已经明显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可以归为四类。
虚拟货币与数字资产类。 以发行代币、数字藏品为名,购买代币取得会员资格,设置静态收益与动态拉人奖励并存的结构。此类案件的争点在于收益来源:是资产本身的价值波动,还是后续参与者的资金投入。
社交电商与拼团分销类。 消费返利、层级分销作为包装,设团长、合伙人等等级,以下线消费额作为上线提成依据。缴纳入门费用并设置多层返利的模式,层级超过3级、人数达到30人以上,即进入刑事风险区间。
知识付费与社群运营类。 以知识传播、个人成长为名义收取较高会员费用,收益结构上更依赖推荐奖励,而非服务本身的质量与规模。
养老与健康产品类。 针对中老年群体,以高价保健品、养老项目为媒介,通过老带新的返利方式扩张。
四类的外观差异很大,认定标准却是统一的:计酬与返利的依据,究竟是真实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业绩,还是发展人员的数量。
六、认定技术上的三个口径
涉案金额与人数从来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其中包含大量计算口径的选择。
金额口径。 250万元指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总额,实务中通常按审计报告认定的资金流入总额计算,不扣除成本与返利支出。可核减的部分有三类:与传销活动无关的正常商品交易金额;同一笔资金在层级间往复流转形成的重复计算;账目有记载但未实际到账的部分。
人数口径。 侦查阶段常见的做法是以后台注册账号数或缴费记录直接计算。但注册后从未实际参与的、仅购买商品自用的、已明确退出的参与者是否计入,实务中存在争议,属于可以主张核减的方向。同一自然人对应多个账号的重复计算,也是常见问题。
层级口径。 应依公通字〔2013〕37号将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计入。反向看,若推荐关系链条存在断点,层级数即可能不足3级。
三个口径中任何一项发生实质变化,案件都可能回到第一档。
七、辩护空间的结构
出罪方向。 核心是团队计酬的认定:审查涉案模式是否以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若计酬依据是销售额而不是新进人员缴费,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降档方向。 目标是把案件稳定在第一档,手段包括将金额核减至250万元以下、人数核减至30人以下、层级核减至3级以下,以及排除第四项、第五项严重后果的认定。
从轻方向。 主从犯区分是首要路径。在组织中仅承担辅助、执行职责的人员,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属应当性规定,法院没有裁量余地。
程序方向。 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存在矛盾、电子数据提取程序是否合法、审计报告的检材与计算口径是否可靠;逮捕后持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八、程序节奏
24小时内, 依拘留通知书确认羁押场所与涉嫌罪名。
3日内, 委托律师完成首次会见,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组织位置、职责内容与获利方式。
30日内, 向侦查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侦查阶段是固定有利情节最有效的阶段。
37天节点,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天,由30天提请批捕期与7天审查批捕期构成。审查批捕期内检察机关需完成阅卷、提审与决定,节奏紧凑,法律意见应当预先准备。未被批捕的可取保候审;已批捕的,后续仍可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 全面阅卷,重点核对金额、人数、层级的计算依据,确定不起诉、变更定性或罪轻辩护的方案。
审判阶段, 形成量刑辩护方案。若第二档已无法避免,辩护重点转向在5年以上的区间内争取较低落点。
九、三个常问
问:本罪的量刑区间怎么划分?
一般情节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具体刑期由人数、金额、层级、主从犯地位和量刑情节共同决定。
问:250万元是净利润还是资金总额?
是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总额。实务中按审计报告认定的资金流入总额计算,不扣除成本与返利支出。对非传销性质的交易、重复计算、未实际到账部分,可以提出核减意见。
问:从犯能否适用缓刑?
存在空间,但须以宣告刑降至3年以下为前提。从犯若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且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具备争取缓刑的基础。主案已被认定情节严重的,从犯即便获得减轻处罚,刑期仍多在3年以上。
十、结语
把这条罪的量刑结构看清楚,会发现它其实是一道关于"结构"的题:30人与3级问的是组织有没有异化,120人与250万元问的是规模到了什么程度,5年这条线问的是能不能守住第一档。
建议家属在案发初期就把重心放在三个数字上——人数、层级、金额,而不是急着退钱或找人。数字站得住,方向才有得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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