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友看到邻居这份证词,会觉得声响、气味这些现场细节就是铁证,足以坐实蓄谋谋杀。但放到法庭审理当中,证人基于感官留下的证言,本身就存在很大的质证空间。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律师。
蔡天凤案庭审继续推进,邻居出庭作证,称案发时段听见持续二三十分钟的撞击、电锯声,之后闻到青红萝卜汤香味,相关证词引发全网热议,三名被告目前均否认谋杀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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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直接默认,证人亲耳听见、闻到的细节,是无可辩驳的依据,能够完整还原案发经过。感官类证言属于言词证据,证明效力和物证、书证并不等同。时隔一段时间,加上外界信息的干扰,辩方可以针对记忆的准确度、信息是否被后续新闻报道影响提出质疑。辩方当庭提出,证人对于汤香的描述,有可能是事后看新闻形成的印象,并不是案发当时的真实感知。只依靠声音、气味,没办法单独证明被告人事前就有杀人的预谋。
庭审里很多人没有留意到,控辩双方真正交锋的重点并不在这里。
很多人觉得,只要碎尸、毁尸灭迹的事实能够确认,谋杀的罪名就板上钉钉。
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框架,阻止合法埋葬尸体,和谋杀是两项相互独立的罪名。就算毁尸的事实得到确认,也不代表谋杀指控直接成立。辩方的辩护思路,就是争取将案件定性为冲突突发之下的误杀,而非提前筹备、带有杀人意图的谋杀。控方想要谋杀罪名成立,需要同时证明两件事:致死行为由被告人实施,并且被告人事前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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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梳理三层清晰的法律边界:
第一,证据规则层面。证人听觉、嗅觉的陈述,可以作为间接证据、案件线索,但不能单独用来定案。这类证言,必须和采购工具、车辆轨迹、监控记录等客观证据互相印证,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才有可能被陪审团采信。孤立的感官回忆,本身就容易受到质疑。
第二,罪名区分层面。毁尸行为不等于谋杀。毁尸灭迹,属于行凶之后掩盖痕迹的后续行为。区分谋杀和误杀,核心要看冲突发生前,嫌疑人有没有提前策划、准备工具、布置场地,是否存在杀人的主观意图。
第三,庭审博弈层面。辩方对证人进行盘问,核心目的就是降低这份证词的可信度。只要陪审团对于“蓄谋杀人”这件事产生合理怀疑,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谋杀罪就无法认定。
这个案件也带来很现实的普法思考。大家很容易被冲击力极强的现场描述带动情绪,但法庭裁判,依靠的是完整严谨的证据链,而不是感官细节带来的主观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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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提醒:哪怕听起来极具画面感的证人陈述,也仅仅是证据当中的一环。司法裁判,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才能作出最终裁决。
那么你认为,这一份邻居证词,会对陪审团判断是否属于蓄谋谋杀产生关键影响吗?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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