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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 Epic Games Inc v Apple Inc (No 2) [2026] FCA 1552 案件中,就苹果此前被认定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作出救济判决。此前的责任判决 Epic Games Inc v Apple Inc [2025] FCA 900 已认定,苹果在 iOS 应用分发服务市场和应用内支付解决方案市场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并通过 iOS 架构、开发者合同和 App Store 规则,把自己设置为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唯一入口;2026 年判决进一步确定了具体救济。
这不是一次普通降佣,而是一次结构性矫正:在命令生效后,苹果必须在澳大利亚允许替代应用分发渠道,允许开发者使用非IAP(应用内购买)支付方式,不得因开发者采用替代分发或替代支付而拒绝、歧视或报复。Orders (法院命令)3至11定于2027年3月1日中午生效;苹果可在2027年2月1日至15日期间申请一次延期,是否延至2027年5月3日由法院决定。判决发布后,苹果表示将申请暂缓执行,并对判决提出上诉。
不同法域采取的法律工具并不相同,但正在形成一个共同竞争政策方向:苹果税不再只是费率问题,而是支付、分发和用户入口能否竞争的问题。中国市场2026年3月的 IAP 降费应当肯定,但如果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仍未开放,开发者获得的只是单一路径上的价格优惠,并没有真正的交易选择权。
一、澳大利亚法院矫正的是一整套苹果税入口垄断问题
(一)苹果在两个相关市场构成垄断
此前责任判决将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 iOS 应用分发服务市场和 iOS 应用内支付解决方案市场,认定 Apple Inc 在两个市场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并自2017年11月6日起实施违反《2010年竞争与消费者法》第46(1)条的行为。2026年救济判决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这些行为应当采取何种司法救济。
法院关注的不是苹果是否提供了安全、审核和支付服务,而是苹果是否利用对操作系统和分发入口的控制,排除了开发者与用户之间的替代路径。法院认为,苹果通过 iOS 技术架构及相互连接的合同限制,封闭竞争性应用分发渠道,使 App Store成为 iOS 用户的唯一入口。
在分发方面,苹果要求开发者原则上只能通过 App Store触达用户,利用系统限制、开发者协议和审核规则,阻止网站下载、第三方应用商店及其他替代渠道。在支付方面,苹果要求应用内数字内容交易使用 IAP,禁止其他支付方式,也禁止按钮、外部链接和其他反引导安排。
(二)安全不是维持入口垄断的理由
苹果关于安全的抗辩有一定事实基础,App Store集中式分发便于审核应用来源、识别恶意代码和处理下架风险。但法院审查的不是“集中式系统是否更安全”,而是苹果能否以安全为由,同时锁定应用分发和应用内支付,排除所有替代路径。安全目的可以存在,却不能自动排除反竞争目的,更不能替代对风险、因果关系、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证明。
法院发现,应用扫描、公证、开发者认证和恶意软件处置,可以应对应用分发风险,并不当然要求 App Store成为唯一入口;支付方式也不等同于应用代码安全;苹果若以支付欺诈、退款争议或消费者保护为由限制替代支付,就必须说明这些风险为何只能通过强制 IAP处理,以及披露、审计、争议解决和商户责任安排为何不足以实现同等保护。否则,安全就会从风险控制工具变成排除竞争的通行证。
澳大利亚法院划出的合规边界是,平台可以管理真实、具体、可证明的安全风险,但不得以安全之名维持入口垄断,也不得用过度警告、确认和安装摩擦阻止用户选择替代渠道。
(三)判决开放应用分发、替代支付且禁止报复
判决要求苹果在命令生效后:一是允许用户通过 App Store以外的渠道发现、取得、安装和更新 iOS 应用,包括直接下载和替代应用商店,并提供必要工具和 API;二是允许开发者在 App Store或替代渠道分发的应用中使用非 IAP 支付方式,可以设置外链和引导;三是不得因开发者使用替代分发、非 IAP支付或外链引导而拒绝上架、歧视或报复。
法院没有判给 Epic损害赔偿,也没有宣布所有相关合同当然无效;禁令主要适用于澳大利亚 App Store。这说明法院既确认了行为违法,也把具体救济控制在与澳大利亚市场相适应的范围内。
二、全球进展:支付与应用分发渠道开放已经是监管共识
美国的转折点也来自 Epic 案。2025年4月30日,美国地区法院执行外链引导救济,苹果在美国市场暂不收取外链交易佣金。第九巡回法院维持藐视法庭认定,但将必要成本问题发回处理。2026年8月,苹果自行提出15%、10%、5%的外链费率方案,尚未成为终局费率,却说明30%并非不可改变的技术成本。
欧盟的路径更为制度化。欧盟委员会已依据《数字市场法》对苹果反引导限制处以5亿欧元罚款并要求取消相关限制。2026年10月1日起,苹果在欧盟实施四条并行路径:应用内 IAP、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对应费率大致为26%/15%、20%/10%、15%/10%和5%。欧盟的关键变化不是把 IAP降到最低,而是让开发者能够在渠道之间选择。
日本《特定大型软件市场竞争促进法》于2025年12月18日施行,苹果同步形成四类渠道安排。巴西则在 CADE竞争程序后与苹果签署行为承诺协议,2026年6月落地相关商业条款,外链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费率分别达到15%和5%。这些市场的法律来源不同,但结果高度相似:支付与分发被拆成不同环节,开发者不再必须接受 App Store的单一交易路径。
澳大利亚判决的新增意义,是把这一趋势转化为完整的司法救济:开放替代分发,允许替代支付,禁止反引导,禁止歧视和报复,同时保留必要安全措施。监管目标已经从“要求苹果自愿降价”转向“禁止苹果利用技术和合同排除竞争”。
三、中国启示:IAP降费只是第一步,多渠道开放才是试金石
2026年3月,苹果将中国大陆标准企业 IAP佣金由30%降至25%,小型企业由15%降至12%,并承诺为在中国分发 App的开发者提供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水平的具有竞争力的 App Store费率。这是重要阶段性成果,但只发生在唯一开放的 IAP路径上。中国大陆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仍未开放。
按公开交易规模、苹果各市场费率和渠道迁移比例进行情景测算,以2027年中国 App Store数字商品及服务交易规模约2093亿元为基数,仅 IAP降费每年减负约98亿元;在初步开放、均衡迁移和充分竞争三种情景下,渠道分流相对于仅降低 IAP费率的年度增量减负分别约为74亿元、138亿元和212亿元。
中国监管并非从零开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金某诉苹果公司垄断案中,已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 iOS系统下的智能终端应用程序交易平台,并认定苹果在该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判决虽未形成行政执法结论,也不当然等同于苹果已经构成行政违法,但为后续分析苹果对支付、分发和反引导规则的竞争效果提供了国内司法参照。
因此,监管核验苹果“整体费率”承诺,至少应拆成四个问题:是否开放应用内第三方支付,是否允许外链支付,是否允许第三方应用分发,是否取消对替代渠道的反引导和歧视性限制。
四、建议尽快形成中国苹果税渠道开放时间表
一是将苹果中国区支付、反引导和应用分发规则纳入正式、可核查的竞争评估,围绕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和不公平高价等行为类型,分别核查强制 IAP、限制外链引导和阻止替代分发的具体规则及其竞争效果,不再只以 IAP费率是否下降评价合规。
二是在依法启动相关竞争评估、调查或合规核验程序后,推动并要求苹果在明确期限内提交中国大陆替代支付和第三方应用分发方案,至少包括应用内第三方支付、外链支付、第三方应用商店或其他替代分发渠道的申请入口、费率、技术条件、安全标准、审核时限和拒绝复核机制。对已经在欧盟、日本、巴西实施的同类功能,要求说明中国不能同步提供的客观、必要、相称理由。
三是建立中外 App Store条款比对机制,将苹果海外降费、开放渠道和取消反引导限制及时纳入中国区承诺的动态核验。对“公平透明”“不高于其他市场整体费率”等企业表述,应转化为可测算、可询问、可整改的具体义务。
附判决书来源:
Australian Federal Court, Epic Games Inc v Apple Inc (No 2) [2026] FCA 1552,救济判决及 Orders 1—16,22 October 2026:
https://www.judgments.fedcourt.gov.au/judgments/Judgments/fca/single/2026/2026fca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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