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资阳中院对一起引发热议的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女方全部赔偿诉求,仅判令男方书面赔礼道歉。一场 “认错人” 引发的风波,再次叩问日常社交的边界与法律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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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溯到 2026 年 5 月 7 日晚 8 点 33 分,女子赵某在资阳某奶茶店门口和朋友聊天,背对道路站立。男子梁某酒后路过,误以为赵某是熟人,伸手拍向其左肩后背。赵某转头发现是陌生人后,梁某当场道歉,解释是认错了人,随即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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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 10 点 04 分,赵某向派出所报警,称遭到陌生醉酒男子摸后背,自己被猥亵。警方调取现场监控、制作询问笔录后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猥亵案件的立案标准,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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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赵某认为自身人格权益已受侵害。她事后先后两次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因受惊吓出现失眠、心慌、不敢独处等症状,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两次诊疗共花费 32.95 元。随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登报道歉,赔偿医疗费 32.95 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她主张,对方突兀的肢体触碰突破社交底线,侵害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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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未确认身份就拍人打招呼,行为确有欠妥,但从触碰的部位、方式、时长来看,结合认错后立刻致歉的完整过程,无法认定其存在猥亵或侵犯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该接触仍属于熟人之间一般性社交接触的范畴。鉴于梁某自愿作出书面道歉,法院予以准许;赵某提出的登报道歉、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一审全部驳回。
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 “认错人” 的说法没有客观依据,自己和梁某所说的友人外形差距明显,不存在误认的基础;且自己的精神症状、就医支出与对方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请求改判赔偿医疗费和 25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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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已认定证据不足以认定猥亵;梁某仅短暂拍击肩背,发现认错后第一时间道歉解释,完全符合日常生活中误认熟人打招呼的情形,解释具备合理性。其行为虽有不当,但过错程度极低,远未达到侵害人格尊严的程度,一审驳回赔偿诉求并无不当。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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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 “拍后背” 的官司看似琐碎,却击中了很多人的社交焦虑:日常打招呼的肢体接触,到底算不算越界?这份判决给出了清晰的法治答案:侵权认定不能唯 “主观感受” 论,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接触方式与社会普遍共识来评判。既守住每个人的人身边界,也不苛责正常的社交往来,这正是司法裁判的分寸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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