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游时在手机上点开弹窗黄色网页,几小时后银行卡遭遇连续盗刷。昆明宜良男子李某起诉发卡行索赔13.4万余元,一审、二审均未被支持全额赔偿——法院最终判定,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银行卡短时间内89笔消费
47岁的李某在宜良某银行申领了储蓄卡。去年7月28日,李某前往日本旅游,8月3日回国。
7月30日至31日,其银行卡通过跨行POSP方式连续发生89笔消费,共计13.6万余元;扣除2笔退货退款后,实际损失13.4万余元,交易均通过网络支付平台完成。
银行流水显示,7月30日0时28分,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将银行卡与支付宝签订快捷支付协议,约半小时后又解除绑定;7月31日下午,李某妻子持实体卡到银行存入10元。
曾点开黄色弹窗网页
去年8月4日,李某以“卡里钱不见了”报案。
他在公安笔录中称,为下载日本地图,自己在手机上安装了某浏览器,搜索时跳出网页,“点进去看见是黄色网页就退出来了”,7月28日、29日晚均操作过。
8月26日,宜良警方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符合银行卡盗刷立案条件并立案侦查。今年6月23日,警方补充说明:反诈平台未查到涉及该卡案件,因嫌疑人未确定,案件暂未侦破。
起诉银行索赔全部损失
李某随后将宜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本金13.4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面对短时间89笔非正常网络消费,未采取拦截、核实等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点击高风险网页,显著增加手机中毒、验证信息被窃取的可能,违反对身份识别及交易验证信息的保管义务。
法院酌定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判决银行赔偿本金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因非必然损失且双方无约定,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双方均有过错
李某主张应由银行全额赔偿,银行则主张不应赔偿,双方均上诉。
昆明市中院二审认为,刑事案件未侦破并不影响民事层面对盗刷性质的认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网页风险仍点击,是损失发生的重要因素;银行仅发送短信通知,未对高频异常交易作限额、阻断或主动核实,风控存在疏漏。
一审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各担50%,符合公平与诚信原则。9月21日,昆明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信息,红星新闻、春城晚报
编辑: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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