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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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遇到案件审理中,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导致裁判不公的情形。
那么,司法人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有哪些行为的,可以被追责?
2026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中明确规定,司法人员主观故意实施法定违规审判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司法责任。
条例明确列出九类应当追责的故意审判违规行为:
第一,立案环节故意违法。
没有法定依据、无正当理由,对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立案,或者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违规立案。立案是诉讼的第一道关口,有案不立、违规立案,直接剥夺当事人诉权,属于典型的违规履职。
第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这里强调“明显”且为故意,和正常法律理解分歧相区别。比如故意错用法条、刻意省略开庭、剥夺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等程序,不是简单改判就追责,核心看主观是否存在故意。
第三,隐瞒、伪造、变造、损毁证据和案卷材料。
证据是裁判根基,故意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一旦查实,必然追责;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第四,向合议庭、审委会汇报案情时刻意隐瞒关键证据、重要事实,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是案件集体决策机制,汇报人故意选择性陈述案情、隐瞒不利事实,会误导集体判断,造成裁判失实。
第五,未经合议庭评议,或是刻意违背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裁判。
合议制、审委会制度是防止个人擅断的制度设计,擅自抛开集体意见下判,属于越权裁判。
第六,违规裁定减刑、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故意出具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文书,破坏刑罚执行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
第七,严重侵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比如无故剥夺辩护权、上诉权,违法限制代理人阅卷、会见,粗暴对待当事人,故意不送达文书等。
第八,违规泄密。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或者办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审判过程中获取的敏感信息受法律严格保护,违规泄露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兜底条款:其他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重要实务区分,避免认知误区
1.追责前提是“故意”:如果只是认识偏差、对法律理解不同、证据判断存在合理争议,哪怕案件被二审改判、再审纠正,一般不追究司法责任。重大过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追责,和本条“故意情形”适用不同规则。
2.追责对象范围广:不只限于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参与案件审议的院庭长等履行审判相关职责的司法人员,都属于规制对象。
3.追责不等于自动推翻判决:启动司法责任调查,是对司法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想要纠正错误裁判,当事人仍要通过上诉、再审、检察监督等诉讼救济渠道。两条救济路径相互独立,不能混为一谈。
司法人员审判履职违法线索举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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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军律师提醒,如果认为司法人员存在上述故意违规行为,可以在正常行使上诉、再审权利的同时,依法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线索材料,写明具体行为、时间、案卷编号、证据线索,理性申请监督调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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