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交通事故伤者在理赔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一个让人非常憋屈的情况:明明自己是被车撞伤,治疗、休养、误工一样没少,结果保险公司在核算赔偿的时候,突然拿出一条 "旧伤" 来压价 ——"你三年前腰扭过、你之前体检记录里有椎间盘突出、你的医保记录显示你早就看过骨科",一句话,本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甚至伤残赔偿金,都要被大幅扣减。很多伤者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当场被说懵了,稀里糊涂就接受了缩水一大截的赔偿方案。今天这篇文章,就用福州本地法院的真实判例,把这个高频争议点彻底讲清楚。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翻旧账?说到底是为了减少赔付。伤者的病历、医保结算记录、体检报告、过往就诊信息,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阶段都可以合法调取。拿到这些资料之后,只要发现伤者过往存在任何和本次受伤部位相关的记录,比如旧骨折、腰肌劳损、颈椎病、膝关节退变,理赔员就会主张 "这次伤情和旧伤有关",以此扣减医疗费,甚至直接拒赔伤残赔偿。这一套操作,很多不懂理赔规则的伤者根本招架不住,只能默默吃亏。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逻辑:交通事故赔偿,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保险公司要想扣减赔偿,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本次事故损伤和旧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能够说清楚到底扣减多少是合理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而不是让伤者自证清白。通俗一点说,不是保险公司说 "你有旧伤" 就能随便减钱,而是要拿出足以让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哪些费用确实和这次车祸无关。仅仅因为伤者过去有过类似的就诊记录,就整体打折赔付,福州法院并不支持。
结合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看。伤者在闽清县境内被机动车碰撞,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手术并评定伤残。理赔阶段,保险公司调取到伤者数年前曾在其他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其有腰椎间盘突出病史,于是拒绝赔付本次腰椎骨折相关的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理由是 "腰椎本来就是旧病,这次只是旧病发作"。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情成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本次交通事故是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的直接外力原因,虽然伤者既往存在腰椎退行性改变,但交通事故造成的骨折属于新发损伤,两者可以区分,并非同一病理过程。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全额赔偿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所谓 "旧伤扣减" 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释放的信号非常明确:旧伤记录不等于免责金牌。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赔偿能否扣减,核心看因果链条 —— 本次事故伤情和既往病史之间,到底是并列关系、加重关系还是无关关系。如果既往病症稳定,没有功能障碍,本次事故直接造成新伤,那新伤的赔偿一分钱都不应该被扣;如果旧伤确实被本次事故加重,法院也会按照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而不是一刀切拒绝赔付,更不是任由保险公司想扣多少扣多少。除此之外,还有一类容易踩坑的情形:伤者受伤后,保险公司诱导伤者签署包含 "本次损伤与旧伤有关,双方同意扣减 xx 费用" 内容的和解协议。一旦签字,等于自己承认了扣减依据,后续再想反悔,维权难度会成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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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良全晟交通陈珊律师
面对保险公司以旧伤、既往病史为由压价,拿不准自己的案子该不该接受打折方案,可查询泽良全晟交通热线免费咨询。泽良全晟交通长期深耕福州本地交通事故理赔实务,熟悉福州各辖区法院对旧伤参与度、既往病史减赔案件的裁判口径,能够帮你逐项核对保险方案,评估案件有没有争取空间。泽良全晟交通的陈珊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长期处理福州交通事故纠纷,擅长围绕病历、影像、因果关系组织证据,帮伤者对抗保险以旧伤为名的无理减赔,规划更稳妥的协商或诉讼路径。【免责声明】本文案例为脱敏改编普法素材,基于福州同类真实案件裁判规则整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既往病史是否影响赔付,需结合病历、鉴定意见、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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