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近日,在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在“‘普拉布鲁1542(Plablue1542)’蓝莓植物新品种(下称涉案品种)侵权案”中,被告某种植基地的销售人员自述,其繁殖的蓝莓种苗涉及多个品种,单批次育苗总量达12万株。销售人员使用代号“西班牙42”“42”指代侵权品种,并坦言“42是从为某农业公司进行组配的公司拿的瓶苗”,另一品种枝条系“找关系偷偷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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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种植基地自成立之初,便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蓝莓枝条、瓶苗等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繁殖,且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繁育的蓝莓苗占大多数,其行为应认定为“以侵权为业”,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某种植基地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14.4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在解读该案时表示,该案系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中外育种者创新成果的典型案例。案件细化了“以侵权为业”的司法认定标准,加大对种苗繁育源头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彰显我国严格、平等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司法立场。
偷偷繁育数万株蓝莓种苗
西班牙某植物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该品种于2019年10月29日被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查,于2021年6月25日被授权。
某农业公司系涉案品种在我国的被许可人,并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在其持续经营和推广下,涉案品种逐渐获得种植户和消费者的认可。
某种植基地成立于2024年7月18日。某农业公司调查发现,该基地未经合法授权许可,擅自大量繁殖、销售涉案品种的蓝莓种苗。自2024年7月起,该基地销售人员便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蓝莓种苗;同年9月起,又通过抖音账号持续发布相关销售宣传内容,展示育苗基地、瓶苗及幼苗等场景。
2024年7月30日,某农业公司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前往种植基地购买被诉侵权蓝莓苗。基地内种植了大量蓝莓苗,其销售人员在现场使用“西班牙42”指代被诉侵权品种,自述培育的蓝莓苗包含“42”及其他多个品种,单批次育苗总量达12万株,并称“枝条是找关系偷偷取得的枝条”“42是从为某农业公司进行组配的公司拿的瓶苗”。在12万株蓝莓苗中,被诉侵权品种为2万株,另一蓝莓品种占半数。
经分子检测,某农业公司购买的被诉侵权蓝莓苗与涉案品种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某农业公司认为,某种植基地明知涉案品种权情况,仍然实施生产、繁殖、销售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给某农业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此,某农业公司一纸诉状将某种植基地起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昆明中院),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此,某种植基地辩称,其没有对涉案授权品种实施过任何侵权行为;某农业公司主张的赔偿要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被诉行为构成“以侵权为业”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某种植基地明知其未获许可仍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蓝莓苗,具有侵权故意。该种植基地除生产、繁殖被诉侵权蓝莓品种外,还未经许可生产了另一品种且该品种占所培育批次数量的半数。可以推定某种植基地生产、繁殖、销售的蓝莓种苗中超过67%未经合法授权,为侵权种苗,应认定为以侵害品种权为业。
据此,昆明中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某种植基地赔偿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4.4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某种植基地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某农业公司送交检测的被诉侵权蓝莓种苗并非来自某种植基地,某种植基地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认为一审认定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种植基地明知其生产、销售的“西班牙42”系他人授权品种,仍然未经许可进行生产、繁殖、销售、许诺销售,具有侵权故意。除被诉侵权蓝莓品种以外,某种植基地种植的另一蓝莓品种占半数以上,结合销售人员关于枝条和繁殖材料来源的陈述,以及某种植基地未能就合法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或举证,可以认定上述蓝莓苗系通过非法方式获得。某种植基地在成立之初就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蓝莓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殖,且未经许可生产的蓝莓品种占大多数,应认定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种植基地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严守合法授权底线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新品种的培育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资金和技术。蓝莓作为无性繁殖品种,一旦培育完成,其繁殖材料极易流失扩散。未经许可擅自获取繁殖材料、扩繁并销售种苗,不仅直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种苗市场秩序,挫伤育种创新积极性。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阮开欣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的妥善审理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
首先,细化司法认定标准,精准识别源头侵权。该案中,某种植基地成立之初便通过非法方式获取蓝莓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繁殖,未经许可生产的蓝莓种苗占多数。人民法院结合其经营情况、繁殖材料来源、销售人员陈述及当事人举证情况,认定其构成“以侵权为业”,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这表明,对于种苗繁育领域的侵权行为,不能仅审查单一品种或单次交易,还应综合考量经营主体的设立时间、繁育模式、品种构成及繁殖材料来源等因素,判断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主要特征。该案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精准识别具有持续性、规模化特征的源头侵权行为。
其次,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司法震慑。植物新品种侵权具有一定隐蔽性,繁殖材料来源、扩繁数量及销售规模往往难以全面查明,权利人维权面临取证成本高、损失核算难等问题。本案中,种植基地销售人员承认相关枝条、瓶苗等繁殖材料系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并自述单批次育苗总量达12万株,反映出侵权行为具有一定规模。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从严规制,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遏制侵权牟利,引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种苗繁育活动。
再次,坚持平等保护,优化种业创新环境。该案品种权人为西班牙企业,相关品种在中国依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侵权事实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育种者合法权益的司法立场。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有助于增强国内外育种主体在华开展品种研发、推广和商业化应用的信心。
“该案也警示种苗繁育经营者,必须严守合法授权底线,规范繁殖材料采购、来源记录、生产繁育及销售管理,杜绝擅自获取枝条、瓶苗等繁殖材料并非法扩繁授权品种的行为。育种企业和品种权人应加强授权管理、市场监测和证据留存,及时依法维权。”阮开欣表示。
(本报记者 姜旭)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偷枝繁育蓝莓种苗,最终难逃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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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晏 如
责 编:孙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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