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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要旨
复议要旨:市场摊位经营纠纷引发冲突,一方当事人被咬伤。公安机关仅凭冲突另一方的陈述认定申请人存在踢人殴打行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处罚。复议机关审查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仅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本案认定殴打事实仅有第三人单方陈述,无监控视频、无证人、无现场即时伤情佐证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某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双府复决字〔2023〕41号
申请人: 甲某
被申请人: 某公安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公(龙)决字〔2023〕第096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双公(龙)决字〔2023〕第09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8月6日,罗某乔拿薄膜箱占宋桃云预留的过道(过道属于宋桃云门面经营范围内)。由于早上生意好,宋桃云需要过去卖肉,把薄膜箱推回的时候不小心弄破了薄膜箱,又急忙去切肉,称肉,当罗某乔看见薄膜箱子坏了后,直接冲上来踢坏桌子。宋桃云听见响声,从过道出来,怕桌子上的肉掉落,连忙扶住桌子,把桌子摆好,回去做生意。罗某乔发现自己摔桌子时走了几称生意和宋桃云没理她忙着做生意,于是在宋桃云回来的时候,用手抓住宋桃云的裙子,想阻止宋桃云完成这一单生意。宋桃云第一次抽脚想回去完成这当生意,罗某乔以为宋桃云想踢她,更加死死的抱着宋桃云。宋桃云第二次抽脚,脚上已经有深深的伤痕了,罗某乔怕宋桃云踢她于是咬伤宋桃云,宋桃云报警处理。警方看见宋桃云案板上有很多肉没卖完,建议宋桃云中午去,宋桃云听从警方的建议中午去登记,于下午到医院治疗。中午罗某乔听宋桃云丈夫说,宋桃云在治疗,罗某乔于第二天九点去警局那里进行登记,下午也跑去照片。宋桃云没有去踢罗某乔的动机,咬伤后宋桃云报警处理的,罗某乔腿上很大一块淤青并没有在警察来的时候第一时间摆给警察看,是第二天进行拍照,罗某乔在现场都没有一点被踢的迹象,警察来的时候肩膀上都是有录像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8月6日9时许,宋桃云在双坡岭菜市场摆摊与同是卖菜的罗某乔发生争执,宋桃云踢了罗某乔一脚后,宋桃云的脚被罗某乔咬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宋桃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故意殴打他人对宋桃云作出了双公(龙)决字[2023]第09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宋桃云行政拘留三日。我局依法对宋桃云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9份证据:1、受案登记表1份;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份;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2份;5、案件集体研究记录1份;6、宋桃云的询问笔录2次;7、罗某乔的询问笔录2次;8、伤情照片3张;9、到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 2023年8月6日10时许,110指令中心接到宋桃云报警称:其在某菜市场摆摊与同是卖菜的罗某乔发生争执,其脚被罗某乔咬伤。某派出所接警后,当日,通知宋桃云到派出所进行了第一次询问。次日,某派出所对罗某乔进行了第一次询问。8月18日,在某派出所在某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分别对宋桃云和罗某乔进行了第二次询问。两次询问笔录,罗某乔均承认咬伤了宋桃云,并称自己的脚被宋桃云踢伤了,但宋桃云均未陈述自己有踢罗某乔的动作,仅称自己脚被罗某乔咬伤后就挣开报警了。8月18日,某公安分局分别告知罗某乔和宋桃云,拟对两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当日,对两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拘留所执行。宋桃云不服,于8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故公安机关应在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本案中,某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宋桃云踢了罗某乔脚后”的事实,仅有罗某乔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某公安分局作出的双公(龙)决字〔2023〕第096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转自 法路痴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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