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2026年第一批典型案例,其中,长宁县宇某车行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通报。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排查一起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件线索中,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是从长宁县宇某车行(以下简称:当事人)处购进,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向某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购进了3种型号共25台电动自行车,分别以1150.00元/台、1280.00元/台、1280.00元/台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了长宁县另两家车行(已分别立案查处),上述25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货值金额共30480.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以罚没款共计25359.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mp.weixin.qq.com/s/H_eTEcGu9ZiMIyfWleZv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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