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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6】489
投资理财最怕的是什么?答案自然是赔钱。如果在买理财的时候,介绍人站出来并立下字据,“保证本金安全,若产生损失由我承担”。这是否意味着任何情况下这位介绍人都得给理财产品保本兜底?还是意味着一旦理财亏本,介绍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句承诺在法律上怎么算?
案情简介
投资人甲经介绍人乙推荐,参与了某理财项目。后来,相关公司因涉嫌违法经营被立案,这种情况下,理财项目已经无法正常提现、兑付。投资人甲找到了介绍人乙,乙向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写道:“本人推荐某理财项目,承诺保证本金安全,若产生损失,损失金额由本人承担。”甲认为乙出具了承诺书,从法律上属于债务加入,于是把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损失。
乙并不同意,认为自己并不是债务加入,承诺书属于保证书,在法律上算是一般保证。而且在相关公司的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自己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承诺书的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原告认为这份承诺书属于债务加入,被告认为这份承诺书属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作用是多了个“兜底人”。兜底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债主得先找债务人要钱,从债主那里要不到,才能找这个“兜底人”。而债务加入的责任应该更大,从法律上理解就是多了一个“共同债务人”。即债权人讨债的时候可以同时向两个人一起要债,两人应该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主要根据承诺文件的内容进行认定。如果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则按保证处理;如果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债务加入。如果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保证。判断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的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若仅承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承担责任,一般应认定为保证。若写明了“债务加入”“加入债务”“共同还款”以及“作为共同债务人”等则可能会构成债务加入。本案中承诺书的核心内容是:“若有损失,损失金额由乙承担。”该承诺书并没有直接写明系担保还是债务加入。但从文意解释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存在损失的情况下损失部分才由乙承担。该内容显然系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债务加入或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使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亦应将该内容认定为保证。
认定为属于保证责任之后,还要看是否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方式又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风险则比较大,且没有先诉抗辩权。从追债的顺序上讲,债权人可以随便选:既可以找欠钱的债务人要钱,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承诺书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所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按一般保证认定。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投资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生活中,老百姓买车买房投资理财做生意,难免离不了担保,给人做担保或者请人帮忙担保的时候,担保人要不要替人还钱、还到什么时候?会不会连累自己的家产和信用?
成为担保人后,要不要替人还钱?如果还钱得还到什么时候?这从法律上涉及到了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间问题。首先,要确定签的是"一般保证" 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下,债务人还不上钱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担保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则需要先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不能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是关于担保期间的问题,担保期间在签订的时候一定要写明保证到某年某月,一旦超过上述期间,债权人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话,担保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免责。
给人做担保会不会连累自己的财产和信用?在为人做担保之前必须要考虑和评估代偿风险与征信影响。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且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可能要拿自己的存款、工资、房产车辆等个人财产去垫付,房子车子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拍卖,对个人的财产及征信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结合本案,在此给大家以下五点提醒:第一,投资要理性。不要轻信“保本保收益”“稳赚不赔”“内部渠道”等宣传话术。第二,出具承诺要谨慎,要将真实意思表示详细写清楚。约定不明可能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三,保证不同于债务加入。要加入债务,应明确写“加入债务”“共同还款”等;难以确定时可能认定为保证。第四,发生纠纷及时留证据,如合同、转账、聊天记录、承诺书等。第五,维权要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不炒作、不传谣,避免对号入座和不实关联。承诺要理性,签字需谨慎;投资有风险,维权要依法。
来源:山东高法、槐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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