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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外贸出口的一项制度安排,本应成为拉动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红利,却被不法分子异化为套取国库资金的违法通道。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入罪标准、手段类型等作出规范,标志着骗税犯罪的治理进入精准识别、从严惩处新阶段。本文结合近期集中曝光的6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从案件引入、手段拆解、稽查逻辑和风险提示四个层面,解析骗税犯罪的最新动态,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参考。
01
案例引入
(一)深圳盛祥兴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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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一起同时操控上游虚开与下游骗税的团伙案件。经查,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不法分子通过控制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342.14万元,其中涉及深圳2930.96万元。2025年1月,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深圳市盛祥兴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骗税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相关团伙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宁乡李某某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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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租用案外人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两家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1年12月,两公司在无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获取已出口货物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800余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三)湖南宸睿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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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线索分析,依法查处了湖南宸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税务人员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宸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彭宇勾结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339.28万元。2025年9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三个月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2025年10月,湘西高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向峰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12月,向峰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出口退税罪等,被泸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
(四)临沂群策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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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海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在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及退税申报环节,通过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适用13%退税率的商品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811.75万元。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五)河南艾麦尼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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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相关线索,依法查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艾麦尼公司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2025年5月,税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六)深圳金丝雨公司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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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4年,以陈华为实际控制人的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2276.97万元。2024年12月,税务部门依法对深圳市金丝雨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一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陈华等6人已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02
骗税手段拆解
参照《两高解释》第七条对骗税手段的类型化列举,近期披露的6起案件覆盖了其中绝大部分骗税手段。
(一)暴力虚开型:空壳企业串联、虚开发票骗税
对应《两高解释》第七条第1项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
第一起案例便是典型。本案中,不法分子控制深圳市盛祥兴公司等企业,上游原料企业、生产运输企业集中注册在外省,出口企业注册在本省。税务发现外省上游企业普遍存在开业即开票、开完即注销的空壳特征,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高度重合,形成是一套完整的开票—运输—出口虚假链条:上游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造已税货物假象,出口企业凭票申报退税,货物与交易均为虚构。虚开发票金额是骗税的目标,没有虚开的进项发票,骗税便无从谈起;而空壳企业即开即销,为在查处前销毁经营主体、阻隔进一步追查。
(二)买单配票型:冒用他人出口业务
对应《两高解释》第七条第5项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虚构出口及第1项使用虚开、非法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买单配票型骗税是将他人的单证票据解释成自己的,通过配票伪造退税假象。具体是指:购买第三方真实出口业务的报关信息,伪造成自营出口即买单,然后再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配票,最终实现冒用他人货物出口业务申报退税。第二起案例便是典型:租用他人名义担任法定代表人成立贸易公司,非法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的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伪造外贸销售合同,通过案外公司虚开专票,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申报退税。该骗税手段最大的特点在于虚实结合。货物是真实出口的、但票证是后配的,链条看似完整,实则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全部错位。
(三)政策套利型:虚报品目、低值高报
对应《两高解释》第七条第4项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以及第7项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与前两类“无中生有”不同,此类骗税利用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差异化管理,不同商品适用不同退税率,部分商品不退税。此类骗税的本质是套利。其骗税手段一种是行为人同时控制内贸与外贸环节,企业自有货物真实报关出境,但人为抬高报关单价、虚增出口数量、篡改商品品名,虚增退税计税基数,同时配合虚开进项发票虚增退税依据。另一种是将不享受退税或退税率较低的产品,通过简单加工、改变包装、伪报品名等方式,伪装成可享受高退税率的产品报关申报退税。第四起案例即为典型:2022年至2024年间,该公司在报关及退税申报环节虚假填报出口商品品目,将本不予退税的商品违规申报为适用13%退税率的商品,骗取出口退税。此类手段隐蔽性强,仅通过单证审核难以发现,通常需要结合货物查验、供应链信息交叉比对进行判断。
(四)假报出口型:完全虚假的出口业务
对应《两高解释》第七条第5项伪造、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报关单、运输单据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
该类型下,骗税行为人完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伪造报关单和运输单据、虚构外汇收汇记录,凭空捏造一整套出口交易链条申报退税。第五、第六起案例共同指向此类手法:第五起案例叠加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专票、虚假结汇三重手段骗取税款;第六起案例中,陈华实际控制的3户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虚假出口报关、虚假结汇、接受上游虚开专票的方式骗取退税款。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全链条造假即合同、报关单、收汇记录、进项发票全部造假,唯独退税款真实入袋。
(五)循环出口型:货物回流再申报
对应《两高解释》第七条第6项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
骗税手段为行为人将同一批货物报关出口后申请退税,再通过走私或其他非法手段将货物回流境内,配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证再次报关出口并退税,循环操作骗取多次退税。近期披露的6起案件中未见该类典型个例,但此手法在两高解释中被明确列举,提示其已在实务中已进入监管视野,是出口退税审核需要重点防范的方向。
03
稽查逻辑变化
面对日益隐蔽的骗税手法,税务机关的稽查逻辑正在发生转变,6起案件展示了升级后的稽查手段。
第一,大数据画像先行。第一起案例正是从大数据风险分析切入,一批相互开票企业注册地区域集聚、上游企业开业即开票、开完即注销、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高度重合。当单一异常难以定论时,多维异常指标的叠加便构成税务风险的充分信号。
第二,穿透式资金核查。传统稽查往往重在寻找资金回流痕迹,而第一起案例精心规避了这一点。表面看资金流转并无回流,但对资金流向开展穿透式追查发现存在“外商货款—出口企业—生产运输企业—外省原料企业—本省其他企业”的路径,发现外省原料企业舍近求远向本省采购、再绕回本省出口的异常情况,最终确认本省其他企业才是真实供应商,交易资金只是借道案涉企业账户过账。这表明稽查方向已从看资金是否回流升级为看资金轨迹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第三,税警协同,全链条收网。多起案件均呈现税务锁定疑点、公安实施抓捕的协同办案模式。
第四,一案双查、倒逼履职。第三起案例中税务人员的刑事判决呈现出骗税必查企、失守必追责的明确信号,从税务机关内部压缩内外勾结犯罪的生存空间。
04
相关企业税务合规建议
综合6起案件的处置结果,出口退税链条上的风险不止直接骗税的企业,至少有六类主体涉及风险:直接骗税的出口企业,面临追缴税款、一至五倍罚款、停止退税一至三年及最高无期徒刑的多重后果;上游虚开方,可能单独构成虚开专票罪或被认定骗税共犯;买单中介与报关行,作为单证供应商面临刑事追诉;地下钱庄与换汇者,以骗税共犯论处;被冒用的真实货主,存在单证管理漏洞被追责的风险;内外勾结或失职失守的税务人员,轻则处分追责、重则面临刑事追责。其中极具警示意味的是第三起内外勾结案例:实控人与当地税务局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上游虚开等手段骗取退税。内外勾结意味着骗税链条穿透了征管防线,其危害不仅是税款流失,更是对税收征管公信力的严重破坏,这也正是一案双查机制查企业同时查税务人员履职情况,在近期案件中被反复强调的原因。对于正常经营的外贸企业,值得警惕的是被动卷入风险。涉及出口退税时,核心便是确保业务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四者只要有一环与商业常理相悖,便会触发税务风险。
合规建议:一是货物流真实,即出口货物真实存在、货主与申报主体一致,杜绝借用他人货物信息报关;二是资金流真实,即货款、税款收付路径符合商业逻辑,账证记录可追溯,避免借道过账、资金回流、虚假结汇;三是发票流和合同流真实,即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销售合同与实际业务一一对应,品名、数量、单价、退税率如实申报。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建立出口退税专项防范机制,对供应商资质与发票开展尽调,对异常交易主动排查,发现风险线索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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