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攻坚部署会召开以来,各重点行业领域牵头部门闻令而动、狠抓推进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集中攻坚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开设“安全生产警示曝光”专栏,陆续公布一批重点行业领域典型违法案例,供全市各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切实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坚决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6年4月14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危货运输罐车事故类比排查时发现,江苏天成华达物流有限公司车牌为苏K610D挂的罐式半挂车于2026年3月11日从江苏瑞祥化工有限公司向山东明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输32吨对二氯苯。经查,对二氯苯超出该车罐体适装介质范围。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的较轻违法情形,扬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六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5月11日,高邮市交通运输局开展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发现,临沂旭顺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情况下运输废铅蓄电池(废物代码900-052-31),且运输车辆存在液体渗漏到地面的问题。当事人出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主张符合运输环节豁免条件,可不按危险货物进行运输。执法人员经过对液体渗漏情况现场检查核实后,认定废铅蓄电池已发生破损,运输车辆不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豁免条件。因此,该运输行为仍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第一时间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高邮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有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运输经营,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8月16日,仪征市交通运输局配合上级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时,通过查看车辆动态监控轨迹回放发现,仪征顺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苏K07386F于2026年5月14日由仪征往返南京浦口区开展包车客运业务,事发时该公司仅具备县内包车、县际包车资质,属于超越许可事项开展市际包车客运经营。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一年内初次被发现的较轻违法情形,仪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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