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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函
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参加
社会保险的提示函
全市各用人单位: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我市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选择性参保,现将有关权利义务提示如下:
一、法定参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主要风险
(一)经济补偿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可能导致不仅留不住人反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果。
(二)高额工伤保险待遇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行政处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用人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仲裁诉讼和滞纳金的风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员工一旦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被判决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滞纳金和利息、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依法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因员工与用人单位的一纸协议得以免除,也就是说劳资双方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的约定或者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均没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即使是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参保的承诺书,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补缴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责任。
来源:菏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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