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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津韵河东)
今天(10月21日),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天津住房物业费、装修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了,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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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26〕5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支持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持有住房是指有住房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包括预告登记,下同)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二、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
(一)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15万元。
(二)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提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翻新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三)职工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后,符合规定条件再次申请装修费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费提取间隔满10年。
三、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两人及以上共同持有住房的,产权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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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新增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两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更好满足缴存人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增加自住住房物业费、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将住房公积金用途扩大至住房持有期间的支出,助力居民提升居住品质。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每年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
2.新购自住住房装修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符合本市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在新建住房购房合同确定的交付之日起两年内、二手住房取得住房产权之日起两年内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装修费用,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平方米1500元乘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且不超过15万元。
3.自住住房装修翻新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同一套住房满10年且近一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房款、首付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就该套住房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厨卫、门窗、墙面等局部修缮改造,改善居住条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四、关键词
持有住房:是指有住房产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包括预告登记。
五、《通知》什么时候实施?
《通知》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衔接过渡措施
为保障职工权益,按《通知》规定新购住房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在2026年9月2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2026年物业费未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取的,提取截止日期顺延至2027年6月30日。
举例说明:职工张某2022年购买新建住房,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按政策规定装修费提取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0日,其提取截止日期顺延6个月,张某可在2027年3月20日前办理装修费提取。
七、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职工办理新购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或自住住房装修翻新提取中的任一类提取后,符合规定条件再次申请装修费提取的,应距上次装修费提取间隔满10年。
2.职工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不存在当前贷款逾期情形。
3.两人及以上共同持有住房的,产权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通知》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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