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6 年 10 月 1 日,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发布 2026/18 号公告,制订蒸馏酒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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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0 月 1 日,土耳其农业和林业部发布 2026/18 号公告,制订蒸馏酒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1)该标准不适用于啤酒和葡萄酒、苹果酒和梨酒等含酒精饮料等;
(2)产品特性。生产蒸馏酒所使用的水符合《人类饮用水法规》所规定的技术指标;生产烈酒时不得使用合成酒精或非农源酒精。任何烈酒的成分中均不得含有合成酒精或非农源酒精;产品中使用的添加剂、调味成分和着色剂,必须符合《土耳其食品法典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的规定;茴香酒(Raki)和传统水果利口酒中不得使用着色剂、调味成分及其他添加剂;符合《土耳其食品法典关于污染物的法规》、《土耳其食品法典关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法规》等规定;
(3)包装及标签。蒸馏酒不得使用铅基封套或箔纸密封的容器进行待售或投放市场;产品标签应遵守《土耳其食品法典:关于食品标签和消费者信息的法规》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如果标签上标明了生产农业乙醇所使用的原料,且生产该农业乙醇时使用多种原料,则这些原料必须按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在标签上列出;如果蒸馏液经过了调配(blending)工艺,则可在产品名称中附加“blend”(调配液)“blending”(调配)或“blended”(经调配的)等术语;不得在产品标签或产品展示中使用诸如“类似”“类型”“风格”“像”“……风格”“专利”“香气”等术语或视觉元素;若一种或多种蒸馏液相互混合,或与一种或多种农产品蒸馏液混合,则必须在主要视野范围内将“蒸馏酒混合物(Distilled Alcoholic Beverage Mixture)”一词作为销售名称进行标示。构成该混合烈酒饮料的各产品百分比含量必须按降序在标签上列出;不得使用无法反映产品内容的商标、品牌名称来替代烈酒的名称;
(4)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完成官方进口检验的产品,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更多详情参见:
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6/10/20261001-3.htm
日期: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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