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47,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无罪。
1、周史亮涉嫌诈骗案,(2018)粤04刑终47号。
2、周史亮,男,33岁,大专,无固定职业,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3、2014年4月30日,周史亮在珠海市香洲区通过QQ与被害人沙摩柯聊天,并与沙摩柯商议将其QQ号152345,以18000元的价格卖给沙摩柯。被害人沙摩柯在获得周史亮的身份证、驾驶证等信息资料后,向周史亮转账18000元。次日,沙摩柯凭借周史亮提供的密码及密保资料登录QQ号,系统均提示登录资料错误,无法登录。在协商解决QQ登录失败问题的过程中,周史亮将沙摩柯的联系电话拉黑,拒绝与沙摩柯联系。同年6月,周史亮通过网友重新获得QQ号152345的登录资料,并于同年7月份,又以18000元的价格将QQ号转卖给马超。案发后,周史亮被抓获。
4、香洲区法院判决周史亮犯诈骗罪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4000元。周史亮不服,提起上诉。
5、珠海市中院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周史亮无罪。
6、司法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周史亮有无告诉沙摩柯真实的QQ登录密码、为何沙摩柯无法登录该QQ、无法登录的原因是周史亮告知的密码错误、还是沙摩柯或者第三人修改了密码、甚至有无其他技术原因?这些关键事实均未查明,而腾讯公司称此部分事实已无法查明。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应认定周史亮故意实施了将错误密码告诉沙摩柯的诈骗行为。第二,沙摩柯登录QQ失败后,一直打电话威胁周史亮。周史亮确实拉黑了沙摩柯的手机号码,但仍然通过微信和QQ与沙摩柯联系,并没有拒绝与沙摩柯的联系。第三,周史亮给沙摩柯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沙摩柯也通过周史亮身份证的地址找到了周史亮的前妻住所。且沙摩柯在威胁周史亮前妻、甚至砸坏前妻房屋玻璃时,公安人员也通知了周史亮和沙摩柯到现场解决纠纷,故不存在周史亮携款潜逃的事实。第四,周史亮在通过其他技术人员找回QQ号登录密码后,宁愿卖给马超,也拒绝与沙摩柯完成交易,是因为周史亮不愿意再搭理沙摩柯;周史亮没有给沙摩柯退款,是因为要求先扣除沙摩柯骚扰前妻和砸坏前妻房屋玻璃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后才愿意退款。周史亮在公安机关现场解决纠纷时,还没有与沙摩柯就此赔偿款达成一致,故也不存在周史亮故意不退还钱款的事实。最后,法院综合认定,周史亮的行为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改判周史亮无罪。
7、最后同事说,都不是省油的灯啊?回答和感叹,我还是觉得周史亮略输一筹。遇到沙摩柯这样的恶人,你要先把自己摘干净;如果自己不干净的情况下,就和别人火拼,火会烧到自己的,划不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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