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江西全南县,分居十年的二婚夫妻
阿英和阿强是江西省全南县的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也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阿英外出务工,两人开始分隔两地;2015年6月,双方正式分居,各自生活,经济上互不往来。
阿强留在全南当地工作生活。2020年6月,他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此后的2022年至2023年间,阿强曾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撤回了起诉。两人就这么“挂着夫妻名分”,分居状态持续了近十年。
2024年,阿英向全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提出:阿强分居期间的养老金、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加起来有近40万元,她要求阿强补偿她20万元。
阿强的态度很直接:钱是我自己辛苦挣的,分居这么多年你也没管过我,凭什么分你一半?
法院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但在财产补偿问题上,法官没有支持阿英20万元的诉求。理由有三:其一,阿英拿不出证据证明阿强名下现在还“存着”这么多钱,阿强日常看病和生活已经花掉了一部分;其二,两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分居时间长,经济相互独立的状态持续了近十年;其三,阿英对阿强分居期间收入的积累几乎没有贡献。
最终,全南县人民法院结合分居时间、财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酌情判阿强补偿阿英4万元,而非她主张的20万元。承办法官在判后表示:“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其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仅是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律师视角:为什么“共同”不等于“对半”?
第一层:分居不改变财产的性质。
很多人有一个直觉:都分开过了,各挣各花,我的钱当然是我的。这个直觉在法律上行不通。《民法典》第1062条写得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只是生活状态的变化,婚姻关系并没有解除。最高人民法院早期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从“归属”上讲,分居期间挣的钱,确实还是“共同的”。
第二层:分割时,法官手里有裁量空间。
性质上共同,不等于数额上对半。上述全南县案例的关键在于,法院适用了公平原则贡献度考量。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在评析该案时也指出,虽然分居期间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长期分居的事实可能让法官酌情调整分割比例。
这给实务中的当事人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长期分居的事实,虽然不能把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但足以影响法官在分割比例上的判断。挣得多、攒得多的一方,如果能证明对方长期未参与家庭经济生活、对财产积累无贡献,就有争取少分给对方的空间。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把分居起始时间、经济独立程度、双方对财产积累的实际贡献作为举证和论证的重点,而非纠缠于“是不是共同财产”这一已经由法律定性的问题。
第三层:证据仍然是王道。
阿英之所以只拿到4万而不是更多,还有一个技术性原因:她主张阿强有近40万元收入,却没能证明这些钱在扣除生活开支后仍然存在。法院分割的是“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钱已经合理消耗了,就无从分割。全南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考虑了“被告已经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费用”。反过来,如果一方怀疑对方在分居期间转移、隐匿存款,需要提供具体的账户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流水;仅凭“我觉得他有钱”是不够的。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提醒,分居期间的银行流水、收入凭证、生活开支记录,都是日后分割时影响法官判断的关键材料,宜尽早固定。
苏策律所实在提醒:如果确实打算长期分居且经济独立,最稳妥的方式是签订书面财产约定,明确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没有这份约定,法律默认的规则仍然是“共同”。如果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重点不在于争论“是不是共同财产”,而在于用分居时间、经济独立程度、对方对财产积累的实际贡献等证据,去影响法官怎么分、分多少。涉及具体案情,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由律师结合证据情况评估分割方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