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业主很好奇,既然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那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管理用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租金?
今天我们就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商在建造住宅房屋时,应该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用房,需要进行无偿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决议,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用途。也就是物业管理用房是具有专门的规划用途,主要是用于物业服务的。
根据《上海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地面上配置独用成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配置,但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这是上海市地方立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建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最低配建面积为一百平方米,并且需要独立成套,需要明确具体位置,不能随意改变位置部署,不能随意分割、转让和抵押。
那物业公司使用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否需要缴纳租金?
对此,《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同时,应该对物业服务用房作出约定,这个也很明显,物业管理用房是否需要收取租金,应该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约定。
我们来看一下《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酬金制)》第七条的规定,业主大会需要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无偿使用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也就是业主大会需要为物业公司免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公司不需要向业主大会支付任何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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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实际过程中,物业公司一般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用房的租金,究其原因在于,物业管理用房配建的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给物业公司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使用,若向物业公司收取房屋租金,那物业公司肯定也会把相关的成本转嫁给全体业主,最终还得由全体业主来承担相应的成本,这样来来回回兜转,还不如直接不向物业公司收取租金,这样简单高效,减少运转成本。
综合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使用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时候,是不需要向业主大会支付房屋租金的,业主大会免费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这也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举措,但物业公司不能随意将物业管理用房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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