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务部网站10月19日消息,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2026年第49号公告,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管制范围涵盖自动驾驶仪、整机、发动机、电机桨叶及相关软件技术,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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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优化调整特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措施。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公告明确,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的物项包括: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用于云台稳定、任务载荷研发生产使用的相关技术;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可控飞行,并按最大续航时间、抗阵风能力等特性划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以及“射/航程”大于等于300公里、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或气雾剂布撒能力的相关航空器。
动力设备方面,公告将专门设计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发动机纳入管制,涵盖可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以及推力大于等于400牛的涡轮喷气发动机;额定电压大于等于48伏、额定功率大于等于3千瓦的无刷电机与电子调速器,以及碳纤维复合材料制成的螺旋桨桨叶等部件也一并列入。
技术类管制物项包括为管制物项专门设计的软件,以及飞行控制、自主导航、感知避让、整机系统设计等研发生产技术,并覆盖极地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与制造技术、复杂陆域无人平台人机混合操控技术和反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
公告要求,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同时明确了登记填报出口凭证、展览用物项复运、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对违规出口、违规转卖转用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注:原文来源为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6年第49号,本条为政策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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