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10月20日的报道里有个细节,我翻来覆去看了好几遍。
李女士上诉的时候提了三个诉求,第一是查清楚谁把她个人信息泄露给网暴者的,第二是要求被告在网络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第三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某某犯侮辱罪判一年、诽谤罪判八个月,合并执行一年半,赔偿三千五百多块。
三个诉求里,第二个算是部分实现了,因为判决本身认定了诽谤事实。可第一个和第三个,都没落地。个人信息是谁泄露的,判决书里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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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三千五百多块这个数字摆在一条人命差点没了的案子旁边,怎么看都不像是一个能让人感到被抚慰的数目。
我想说的不是法院判轻了或者判错了。我想说的是这个案子能走到定罪这一步,本身就跨过了一道很多人跨不过去的门槛,而这道门槛恰恰是大多数网暴受害者维权的死穴。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刑法里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要受害人自己去告,自己去举证。李女士走的就是刑事自诉这条路。
这意味着从截图、录屏、固定浏览量数据、证明因果关系,全部要她自己扛。
判决书里那几个数字很关键,侮辱性视频浏览量九点三万多次,诽谤视频浏览量二点三万余次,单条视频实际浏览次数五千次以上。这些数字不是平台主动送给她的,是她或者她的代理人一条一条固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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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被网暴之后,第一反应往往是关手机、躲起来、不敢看,能撑着一口气把证据链做完整的,少之又少。
李女士不仅做了,还做到了法院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要求侮辱诽谤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浏览量这个量化指标就是证明情节严重的硬杠杠。她跨过去了,可很多人跨不过去。
还有一条路是走公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留了一个口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侮辱诽谤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条口子本来是为那些受害人自己扛不动的情况准备的。
可现实中这个口子开得很窄,什么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解释权在司法机关手里。李女士这个案子,女儿坠江身亡,母亲被诬谋杀亲女,服药自杀未遂,这些情节叠在一起够不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从结果看,还是走了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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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说走自诉不对,我是说当一条维权路径的成本高到普通人难以承受的时候,另一条本该兜底的路如果门槛也高,那大量中间地带的受害者就卡在缝里了。
法院认定了一件事,我觉得是这个判决里分量最重的部分。判决书说李女士2024年7月1日服药自杀被送往医院抢救,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损失与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这句话在法律上把网暴和自杀未遂连起来了。很多网暴案子卡就卡在这一环,施暴者说我就骂了几句,她自己想不开关我什么事。这个判决用因果关系把这条退路堵上了,你骂了,她倒了,医药费你赔。
三千五百多块不多,但因果关系的认定本身比金额重要。它意味着以后类似案子里,施暴者不能再拿“她自己心理脆弱”当挡箭牌。
可我还是绕回那个没答案的问题。
李女士想知道谁把她的个人信息给了网暴者。这个诉求二审没有给她答案。
网暴从来不是凭空发生的,施暴者能精准找到受害人的社交账号、能对着脸骂、能扒出家庭信息,背后往往有一条信息泄露的链。这条链不查清楚,判一个李某某,下一个李某某换个账号还能接着来。判一个人容易,断一条链难。李女士用一年半的刑期换来了一个说法,可她真正想堵住的那个口子,判决书够不着。
我看完这个案子最大的感受是,法律给了她一个结果,但没给她一个交代。
一年半刑期是对施暴者的惩罚,三千五百块是对损失的补偿,可她要的道歉、要的真相、要的那点精神上的抚慰,都还悬着。
普通人看这种案子,最容易记住的是“网暴判刑了”这五个字,可更该记住的是李女士为了这五个字付出了什么。女儿没了,自己被骂到服药,然后花一年多时间自己举证自己告,最后拿到一个施暴者坐牢、自己拿到三千多块赔偿的结果。这条路她走通了,可这条路太窄了,窄到大多数人走不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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