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法律科技圈里有个词正在被反复提起:管辖权创新(inovação de jurisdição)。它不是一条法律,也不对应任何监管机构的新规,却在项目、政策和研究里不断出现。
按相关梳理,它描述的是这样一类实践:把巴西本国的法律知识——规范、判例摘要、判决、惯例——嵌进技术架构,让工具按本地的有效性标准运转。训练语料用本国司法数据,合规工具做本地化适配,数字治理基础设施强调主权。
一个可观察的数字是:2024年巴西律所使用的大语言模型中,72%至少包含一个用本国判例做法学微调的组件。这个数字来自RAGJur 2024年的调查。
它和“司法数字化”不是一回事
数字化是把纸质流程转成电子格式。管辖权创新往里多走了一步:引入辅助法律推理的机制,比如识别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宪法原则做权衡、随规范变动动态调整,同时保留可审计的追溯链条,并符合《通用数据保护法》(LGPD,第13.709/2018号法)。
换句话说,前者换的是载体,后者换的是工具理解法律的方式。相关表述也强调,它不创造新的法源,只是带来新的访问、解释和执行方式。
支撑它的几件事
- JurisAI项目(RAGJur):被描述为巴西首个专注本国判例的公共RAG平台,数据来自联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开放数据。
- 国家人工智能计划(第11.863/2023号法令)。
- 国家司法委员会(CNJ)关于公平人工智能的试点项目。
- 巴西人工智能战略(EBIA),把“技术主权与法律责任”列为优先方向。
模型层面也有例子:在巴西开发的模型(如Granite-2B-BR,IBM Research圣保罗)使用经高等法院验证的法律语料,并带有明确的研究与公民创新许可。
边界划在哪里
相关说明反复强调,这套东西在宪法框架内运作,尤其是宪法第5条第LXXVIII项和第22条第I项,不创造新的法源。它也不替代司法权威:SAJ Digital、e-CNJ这类系统里,具有约束力的诉讼行为仍由人做决定。
CNJ第391/2022号决议给出了司法领域人工智能的伦理原则:透明、不歧视、可解释、持续的人类监督。任何模型都不能生成有约束力的裁判,只能为公共或私人活动提供支持,民事和刑事责任始终归于自然人或法人。
执业层面同样有硬线:出具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意见,需要由在巴西律师协会(OAB)正式注册的律师完成(第8.906/1994号法第2条),否则构成非法执业。
几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它是否创设了新的司法层级?不是。没有新设机构,也没有新设管辖权,只是对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已有法律适用方法的改进。
它和LGPD兼容吗?在满足第20条要求(影响评估、法律依据、适用时的知情同意)以及国家数据保护局(ANPD)2023年《人工智能与隐私指南》的前提下,是兼容的。
有针对本国法律数据训练模型的专门立法吗?没有专门法律,适用的是第11.863/2023号法令、CNJ第391/2022号决议,以及CNJ人工智能伦理委员会第01/2024号技术说明。
还有一个区分值得记住:它不同于“数字管辖权”,重点在于解决方案的内生生成,而不只是把现有流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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