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谁都难免遇上矛盾。有时候只是几句口角,情绪上头之后,冲突就升级了,甚至发展到动手打人的地步。很多普通人,第一次被别人打了之后,脑子一片空白,好不容易等到警察来了,到了派出所做笔录,心里又气又慌,脱口而出就是一句:“警官,是他打了我。”
就简简单单五个字,听起来好像没有什么问题,可很多人不知道,仅仅只说这一句话,后续维权的时候,很容易埋下一大堆隐患,甚至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我先说一个真实的小事。去年,一个朋友在菜市场买菜,因为摊位的过道问题,和另外一个摊主吵了起来。对方脾气暴躁,上来就挥了一巴掌打在他脸上。周围的人赶紧拉开,有人帮忙拨打了110。到了派出所,民警问他发生了什么,他满腔怒火,只反复念叨一句话:“就是他打了我!”
民警接着继续追问:因为什么起的冲突?有没有互相拉扯?你有没有还手?当时周围有没有监控?有没有证人?
这个朋友越说越激动,不停的控诉对方人品差、心肠坏,就是故意欺负人。很多情绪化的话一股脑说了出来。但是对于关键的细节,比如:时间、地点、对方动手的先后顺序、打在了什么位置、自己有没有做出回击动作、现场监控的位置,他反而没有讲清楚。
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呢?打人的那个人也张口辩解,说是两个人互相争吵,对方手指着自己的鼻子先冲过来,自己只是出于本能推开他,不小心碰到了脸。由于这边的陈述只有一句“他打了我”,缺少完整清晰的事实描述和诉求,一开始调解的时候,处理起来就绕了很多弯路。虽然最后也拿到了赔偿,但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事后他才明白,光喊一句他打了我,是远远不够的。
为什么不建议大家只简单的说一句“他打了我”?
道理其实很简单。当你只说出“他打了我”这四个字的时候,只是表达了一个结论,没有提供完整的事实链条。这句话里面,包含了你的主观感受,但是缺少几个办案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谁先挑起冲突?谁率先动手?动手的具体动作是什么?有没有工具?打在了什么部位?现场有没有监控和证人?你的诉求是什么?
派出所民警办案,依靠的是证据和完整的事实,不是单纯听某一方的结论。如果你的表达只有一句简单的控诉,对方就有很大的空间去做辩解。对方可能会说,是他先骂我,是他先推我,我只是自卫。一旦双方各执一词,缺少清晰的陈述,在没有完整证据支撑的前期,就容易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调解局面。
还有一个非常容易踩的大坑。很多人在愤怒的状态之下,做笔录的时候,会顺着情绪,讲很多主观猜测的话。比如说:“他就是想弄死我!”“这个人就是个无赖,整天欺负别人。”“他肯定早就预谋好要打我。”这些话全部都是主观判断,没有办法拿出证据去证明。这些情绪化的语言,不仅不能够帮你维权,反而容易转移焦点。警察办案的时候,要剥离情绪,去查证客观事实。过多的情绪话语,还可能让笔录内容变得复杂,拉长办案周期。
这里要提前说明一点:我接下来讲的三句话,不是什么对抗警察的话术,更不是教大家去编造事实,去讹诈别人。所有的前提,一定是尊重客观事实,老老实实,不夸大,不缩小,不作假。只是教我们用正确的表达方式,把自己的事实和合法诉求清晰传递出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法律永远只保护理性、懂规则、讲证据的人。
那么到了派出所,冷静下来之后,除了客观陈述事情经过,我们要说的是哪三句关键的话呢?
第一句话:“警官,对方实施了殴打我的行为,这件事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本案,请给我出具一份受案回执。”
很多人分不清一个概念:受案回执,不等于立案通知书。不少人听过一种错误说法:没有达到轻伤,派出所就不能够受理。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写的清清楚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哪怕只是轻轻一巴掌,没有流血,没有达到轻伤,只要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就已经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警方就应当依法受理。受理之后,出具受案回执,是法定的流程,不是额外的请求。
这个小小的回执单,到底有多大的用处?
受案回执,代表着你的报案,已经正式进入公安机关的办案系统,有了专属的案件编号。有了这个编号,这个案子就不会口头说一说,然后不明不白的消失。以后你想要跟进案件进度,想要了解调查情况,想要申请后续的维权,全部可以凭着这份回执去查询。如果没有受案回执,仅仅只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口头登记,后续就有可能出现扯皮、搁置的风险。
在这里,我还要提醒一个细节。说这句话的时候,不需要大喊大叫,不要带着吵架的语气,不需要去威胁谁。放平心态,平稳、清晰的讲出来就好。这只是一个公民合法、正当的诉求。
当然,民警有可能会解释,说这个事情适合先调解。调解是一种处理选项,但是调解,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调解,不能够代替受案的流程。就算你愿意后续接受调解,也依然有权索要受案回执。不要被一句“先调解就不用开回执”给忽悠住了。调解和受理案件,两件事情并不冲突。
第二句话:“我的身体现在出现了不舒服的症状,我恳请公安机关立刻固定、调取并且封存现场的监控录像,同时给我开具委托书,我要依法申请做伤情鉴定。”
这句话包含了两件最核心的大事:固定证据,伤情鉴定。
先说监控。公共场所的监控,大部分不会永久保存。很多商铺、路边的摄像头,储存空间有限,录像只会保留7天到30天。一旦超过储存周期,视频就会被新的录像自动覆盖,消失之后,再想要找回来,几乎不可能。所以,调取封存监控,一定要抓紧黄金时间。不要等个两三天之后,才想起这件事情。到那个时候,证据可能已经没有了。
除了监控,还要记得主动告诉民警,现场有没有目击证人,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不要等着警察到处去打听,你知道的线索,主动提供出来,加快取证的速度。
再来讲伤情鉴定。很多老百姓存在一个巨大的误区:“反正只是疼一点,没有流血,不用去做鉴定。”千万不要这么想。
人体的伤害,分为看得见的外伤,和看不见的内伤。有些伤害,当时看着不严重,可是迟发性的损伤,有可能在24小时,甚至72小时之后才慢慢显现出来。轻微脑震荡、内脏震荡、隐匿性骨裂,外表看不出伤口,但是危害很大。
伤情鉴定不是为了一定要把对方送进拘留所,首要的作用,是固定伤害的医学证据。鉴定结果分几个等级: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重伤。
只要鉴定结果是轻微伤,就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打人者进行拘留或者罚款。一旦达到轻伤以及以上,就不再仅仅是治安案件,已经触犯刑法,变成了刑事案件,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矩:不要自己随便跑去外面找一个小诊所做一个检查,拿着单子就当做鉴定报告。个人自行去找机构做的鉴定,在办案流程里面,一般是不被认可的。正规的法医伤情鉴定,必须由派出所开具正式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拿着这份委托书,去到指定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份报告才具备法律效力。
哪怕最后鉴定出来,结果是不构成轻微伤,这份流程依然有意义。医院所有的检查票据、病历、拍片报告,全部保留下来。这些单据,可以作为你向对方索要医疗费、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民事赔偿的证据。
我在这里顺带说一个注意点:去医院检查的时候,实事求是告诉医生自己哪里不舒服,不要夸大症状。所有的诊断,以医学检查为准。不要去编造疼痛。一旦查出虚假陈述,反而会给自己惹来麻烦。
第三句话:“我愿意配合公安机关的全部调查,如实陈述所有的客观事实。但是关于调解这件事情,在我没有考虑清楚之前,请不要代表我做任何调解决定,后续是否调解,由我本人自愿做出选择。”
这句话,是用来守住你的选择权。
很多朋友到了派出所之后,心里乱糟糟的。有时候民警出于化解矛盾的想法,会来做调解的劝说。有的打人一方,也会托人过来讲好话,希望私了。这个时候,慌乱之中,很多人脑子还没有理清楚,稀里糊涂就在调解协议书上面签了字。等到回家冷静下来之后,越想越委屈,觉得赔偿太少,后悔了。可是协议书一旦自愿签字生效,想要反悔,难度就非常大。
法律规定,治安案件的调解,必须遵守一个最核心的原则:自愿。任何人,包括对方、中间人,甚至是好心的调解员,都不能够强迫你去调解。你拥有完全的选择权:可以选择同意调解,也可以选择拒绝调解,要求依法做出处罚。
不要误解,我不是反对调解。调解本身是一个解决纠纷的好途径。如果双方给出的方案公平合理,你自己发自内心愿意接受,当然可以签字和解。但是千万不要在情绪还不稳定,伤情还没有去做检查,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的时候,匆匆忙忙签字。
举一个很现实的例子。有的人刚刚挨了一巴掌,当时看着好像没事,在派出所里面,对方愿意赔500块私了。受害者稀里糊涂签了和解协议。可是回家之后,头越来越疼,去医院检查发现是轻微脑震荡,治疗费就要几千元。这个时候再回头去找对方,对方拿出已经签好的和解协议,拒绝继续赔付。后续维权就会非常艰难。
稳妥的做法是什么?先做完检查,拿到初步的医疗结果,把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心里算清楚,情绪平稳之后,再静下心来考虑要不要接受调解。
讲到这里,三句关键的话已经说完了。但是仅仅记住这三句话远远不够,还有几个做笔录的红线,我们一定要牢牢记住,什么话能说,什么话不要说。
第一条:只讲客观发生的动作,少讲主观的猜测和评价。
什么是客观?举个例子:“在下午四点十分,在某某菜市场的通道里面,对方因为过道问题,用右手朝着我的左脸扇了一巴掌,我立刻向后退让,没有动手回击。旁边的某某和某某看见了全过程,监控摄像头就在店铺门口上方。”
这就是客观陈述:时间,地点,人物,动作,有没有退让、有没有还手,证据线索。
什么是主观的话?“这个人就是一个疯子,专门欺负老实人,他一心就是想把我打死。”这种就是主观的推测。你心里可以这么想,但是笔录里面不要写进去。这些话不能够作为证据,只会干扰事实。
第二条:不知道、记不清的事情,就直接说记不清,千万不要靠猜。
笔录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法律文书。千万不要为了凑完整的故事,凭着自己的猜想,去补充细节。一旦你的猜测和真实证据出现冲突,前后描述不一致,会降低你陈述的可信度。不知道就说不知道,记不清就说记不清,这没有任何问题。
第三条:签字之前,一定要逐字阅读核对笔录内容,不要懒得看就直接签名。
很多人做完笔录之后,想着赶紧完事,工作人员递过来纸张,看都不看就直接签字。这个习惯风险非常高。有可能记录的时候,出现文字上的疏漏或者偏差。比如说,把“我没有还手”写成了“双方发生了互相撕扯”。一字之差,结果天差地别。
如果看到笔录里面有记录不对、有遗漏的地方,大胆、礼貌的提出来,要求更正。修改之后,在修改的位置,按上手印。确认所有内容和自己讲的一样,再签字、按手印。这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被询问人的合法权利,不用不好意思。
第四条:不要在派出所里面和对方争吵、对骂,不要二次冲动。
到了派出所之后,不管心里多么气愤,都要克制住情绪。不要看到打人者就冲上去争吵甚至再次动手。一旦你动手,性质立刻就变了,有可能变成互殴,原本你是受害者,反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理,不需要靠吵架来证明。
接下来,我们顺着时间线,梳理一遍从被打那一刻起,一套完整、稳妥的行动顺序,方便大家记牢。
第一,优先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立刻脱离危险环境,不要恋战,不要想着还手去打赢对方。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他打我,我就要打回去。一旦还手,很容易被定性为互殴。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不是所有还手都算正当防卫。不要赌这个风险。先躲开,保证安全是第一位。
第二,立刻拨打110报警。在等待警察到来的间隙,抓紧时间做几件事:看看周围有没有监控摄像头,记清楚位置;寻找现场的目击者,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用手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拍下自己受伤位置的照片、视频,拍现场环境。注意!千万不要跑去追着对方去拍人脸激化矛盾,保护自己优先。
第三,警察到场之后,简单讲清楚情况,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情绪努力稳住,不要歇斯底里。
第四,做笔录的时候,先说清楚客观经过,再说出上面那三句关键诉求。主动把自己找到的线索,交给民警。索要受案回执。
第五,立刻申请去做检查,并且申请伤情鉴定。保管好全部的票据:挂号单、检查单、病历、缴费小票、拍片报告,一张都不要丢掉,全部收好。
第六,冷静评估要不要调解。一定要等伤情检查清楚之后,再去考虑和解的条件。不要仓促签字。如果协商赔偿,赔偿可以包含: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必要的误工费,如果伤势较重,还可以有护理费等等。不要凭着头脑发热随便报价,也不要一味心软不要任何补偿。
第七,如果调解不成功。那么就等待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处罚决定书。拿到处罚文书之后,如果对方拒不赔偿,不需要和对方拉扯,拿着证据,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各项赔偿。
在这里,我还要澄清两个流传很广的错误说法。
谣言一:只要没有达到轻伤,对方一点事情都没有。
错。只要殴打行为属实,就算只是轻微伤,依然可以治安拘留、罚款。
谣言二:只要双方动手了,就一定是互殴。
这个也不对。是不是互殴,要看完整的证据,看冲突的起因,谁率先动手,有没有避让的行为,有没有防卫的情节。不是简单的“只要两个人都有动作,就是互殴”。但是,依然不建议我们自己去动手回击,增加认定的复杂性。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鼓励大家一点点小事就去较真。我们所有人,都希望一辈子不要遇上被人殴打的糟心事。但是人心难测,矛盾无常。学习这些知识,不是为了去惹事,而是万一不幸遇上了,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因为不懂规则,白白吃亏。
法律就是这样,它不会主动跑过来保护任何人。它只保护那些懂规则、留证据、理性冷静的人。很多时候,决定一件事情走向的,不光是谁有理,还在于会不会正确表达,会不会用好合法的程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遇事尽量保持克制。退一步,不是害怕,是为了规避更大的风险。但是克制不等于无底线的忍让。当别人主动动手伤害我们的时候,不要懦弱,也不要冲动。冷静下来,依靠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最后,想问一下大家:在之前的生活里面,你有没有遇到过和别人发生冲突的情况?如果真的遇到被殴打的突发事件,你觉得最难做到的是保持冷静,还是知道怎么提出诉求?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想法。喜欢这篇文章,也欢迎点赞、关注,转发给自己的家人朋友,多懂一点法律常识,关键时刻能够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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