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近日,国家能源局起草《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旨在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以信用手段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
本指引覆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部注册经营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确立 “依法规范、公开透明、动态调整、协同联动” 工作原则,实行全国统一评价规则,评价结果全国通用。
在信用等级划分上,评价综合得分将市场主体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85-100分为A级,70-85分为B级,40-70分为C级,0-40分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为D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D级主体,不得获评电力市场信用A级。
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获取新增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可直接将主体调整为D级。
评价流程包含信息归集、评价计算、结果公示、异议申诉、结果发布五大环节,公示期5个工作日,一般异议7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事项最长1个月处理完毕。
参评信息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交易平台、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多渠道归集,按照“谁结算、谁评价”开展分省核算,由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汇总计算全国综合得分。评价信息可查询期限为结果发布之日起3年。
A级主体可享受注册业务便利、降低履约保障凭证额度、优先保底售电、优先推荐等激励;B级执行常规业务办理;C、D级主体将被重点监管,提高履约保障凭证额度、提高核验频次、限制便利化服务。
严重失信主体原则上不得进入市场管理委员会,情节严重可依法限制或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监管层面:
A、B级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降低抽查比例、频次;C、D级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力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可依法限制参与市场交易,甚至强制退出电力市场。
行政处罚、严重失信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完成修复后,电力市场信用系统同步更新信息,重新开展信用评价。
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全国统一数据标准,依托电力交易平台搭建信用信息模块,实现跨中心数据同步,打通与“信用中国”“信用能源”平台接口。各省级交易中心归集本地交易信用数据,实现上下数据共享。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评价全流程开展监督,保障评价客观公正。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严禁泄露、篡改非公开信用信息。对于不按规定开展评价、泄露窃取篡改信用信息、提交虚假参评材料、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费等行为,依规追究单位及人员责任,并记入信用记录。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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