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卡是谁开的,和钱是谁转的,是两回事二、什么样的证据,能证明“这笔钱是他转的”三、异地登录、手机交出去,都不能单独下结论四、有争议,先确认说的是哪一笔转账
不能因为卡登记在你名下,就说里面所有转账都是你操作的。实名信息只能说明卡登记在谁名下;具体是谁登录、谁发起转账、谁配合验证,要看证据。但没亲手转账,也不等于就一定没责任——还要看:是不是明知道别人在网上干坏事,还帮了他。
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莹珺律师办理网络犯罪及账户涉案案件,相关辩护工作主要查:他当时知不知道、卡控制在谁手里、有没有实质帮忙。判断“到底是谁操作的”,要把三个问题分开:卡在谁名下、实际谁控制、具体谁做了什么。不能合成一句话就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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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银行流水只能显示这张卡有交易,却不一定显示当时是谁拿着手机、谁输入的指令、谁完成的验证。卡是你开的,只是判断操作人的事实之一。不能跳过实际使用情况,把整份流水都算成你亲手操作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判断“网上的人”和“现实中的人”是不是同一个,要综合看IP地址、网络活动、上网设备归属、证人证言和本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卡的实名信息要和具体行为联系起来,才能判断操作者是谁。
要围着具体一笔转账查:这笔转账从哪个设备发的,当时谁在用这个设备;验证码发到哪、谁接收谁使用;前后聊天里有没有操作指令、他的回应、做完之后的反馈。设备、时间、账号、转账能不能对上,比笼统一句“卡是他的”有用得多。
比如,他用的设备、对应的交易验证、聊天里的操作反馈,这些材料能互相印证,就可以支持“这笔是他操作的”。反过来,如果材料只能证明短信发到了登记的号码,却没查清手机当时在谁手里、验证码谁用的,就不能把“发到本人号码”直接当成“本人完成转账”。
这也不等于每笔交易都必须找到某一种固定的技术记录才能认定。技术记录缺失时,还要看其他证据能不能互相印证、依法够不够证明标准;不能因为少一份日志就否定全部证据,也不能把缺失的操作经过凭空补上。
出现异地登录记录,只能提示“要查查登录环境和用的人”,它本身不能直接说明一定是别人操作的。记录从哪来的、显示的地点是什么意思、跟相关设备及实际使用情况对不对得上,都要查清。反过来,卡从本人常用的设备登录,也还是要核对这次使用跟具体交易的关系。
他说“手机和卡早就交给别人了”,也要拿交接经过、后来的联系、验证配合这些材料去核实。不能因为卡还在你名下,就忽略别人用的可能;也不能凭一句“交出去了”,就排除你后来又操作、又配合的可能。
尤其要分开判断:别人操作转账,本人有没有另外提供密码、转发验证码、协助验证这些行为。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条要求,结合明知、提供帮助和情节严重等条件认定帮信罪,并综合审查帮助方式和个人认知等情况。刑事责任,不只看最后是谁按的转账按钮。
当事人和家属,先指出来:有争议的是哪天的哪笔转账、金额多少、用的哪个账户、有什么材料;再说明自己能确认的设备使用、手机交接和验证情况。只知道一部分,就如实说明范围;别为了证明“不是我操作的”,去删改记录、编造别人使用的经过。
现有材料不够确认操作人的,就跟律师说明具体缺口,让律师结合案件阶段依法提出核查、调取证据的意见。下一步要核实的是:具体交易谁实施的、本人参与了哪个动作、当时掌握什么信息。卡是谁开的只是线索,操作归属和刑事责任,还是要分别依据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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